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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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
一体化分片纪检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8-09 17: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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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都发中心”)一体化分片纪检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参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按照《中共四川省水利厅党组关于明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内设机构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川水党﹝2022﹞47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都江堰灌区一体化分片纪检监督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突出办案引领、强化全周期管理意识、加强纪检队伍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灌区榜样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三条  建立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委”)领导、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纪委”)统筹组织、各级党组织担负主体责任、职能部门协同发力、纪检队伍分片驻地开展监督的“大监督”模式,构建系统集成、协作高效的都江堰灌区一体化分片纪检监督体系。

第四条  中心纪委统一行使对中心机关和都江堰灌区8个管理处的纪检监督职责,将8个管理处划分4个片区,设置4个片区纪检监督室,实行分片纪检监督。

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督一室负责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东风渠管理处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毗河管理处,常驻地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东风渠管理处;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督二室负责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一管理处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常驻地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一管理处;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督三室负责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外江管理处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都江堰渠首管理处,常驻地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外江管理处;中共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督四室负责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黑龙滩管理处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通济堰管理处,常驻地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黑龙滩管理处。

第五条  原则

(一)坚持中心党委领导,中心纪委统筹组织,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六条  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一体化分片纪检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构建都江堰灌区“1+5+8+N”纪检监督模式,即中心纪委,中心纪审处和4个分片纪检监督室,8个纪检监督专员,纪检工作人员和各个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纪检员)成建制、全覆盖的分片纪检监督体系。

第八条  中心纪委为都发中心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接受中心党委和水利厅厅直机关纪委的领导,接受省纪委监委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中心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职责。设纪委委员9名,其中书记1名、专职纪委副书记4名。

第九条  中心纪审处为中心纪委办事机构,负责中心纪委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片区纪检监督室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设处长1名,副处长3名。

第十条  纪检监督室为都发中心纪检监督工作延伸机构,分别负责4个片区的纪检监督工作。履行对各管理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监督各管理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通融合党群、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成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室设主任1名(中心纪委专职副书记兼任),纪检专员2名,纪检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中心各级党支部纪检委员(纪检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接受中心纪审处和4个纪检监督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纪委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统筹调配中心纪审处、纪检监督室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纪检员)等力量,组织开展中心纪委专项工作、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重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动中心纪检监督工作成建制、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各管理处党委认真履行日常监督主体责任,在党群科落实人员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支持配合纪检监督室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贯通融合各管理处党群、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纪检监督室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纪检监督室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中心纪委加强对中心纪审处和纪检监督室工作的领导:

(一)指导督促中心纪审处和纪检监督室履行职责;

(二)对中心纪审处和纪检监督室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重要线索、案件和工作进行督促办理;

(四)向纪检监督室通报驻在灌区管理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心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五)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纪审处和纪检监督室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贯彻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和中心党委工作安排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纪检监督室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各管理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管理处党委管理的各级党员干部职工;

(三)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各管理处人员。

第十七条  纪检监督室督促各管理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监督,推动各管理处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十八条  纪检监督室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各管理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十九条  纪检监督室对反映管理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督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督室对各管理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心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中心纪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或线索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督室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一)各管理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各管理处党委管理的各级党员干部职工;

(三)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片区管理处人员。

纪检监督室必要时可以审查各管理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督室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各管理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监督对象提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经中心纪委审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管理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督室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检监督室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督室开展对受处分(处理)人员的跟踪回访,给予关心,加强教育,实现教育人、挽救人、激励人、帮助人同步发力。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督室开展日常监督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各管理处党委会和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按照规定向中心纪委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会商研判。定期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加强与片区管理处党委、党群和人事、财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纪检监督室主任定期与各管理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各管理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各管理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六)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检查,抓早抓小发现问题。

(七)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督室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管理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中心纪委报告。

纪检监督室经常对各管理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半年向中心纪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督室会同各管理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心纪委。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督室向各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督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处置问题线索报中心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  纪检监督室对问题线索召开室务会分析研判,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处置意见和建议,上报中心纪委审批。线索处置意见原则上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督室对建议开展初核的问题线索,报中心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中心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由中心纪委统筹安排、组织力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初核、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督室按照规定报批后,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措施。对依法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中心纪委审批后再向有关机关报批。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督室发现各管理处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监督室加强对各管理处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律检查建议落实到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纪委统一管理中心纪审处和4个纪检监督室,中心纪审处处长向中心党委书记和中心纪委书记负责,中心纪委专职副书记(兼任纪检监督室主任)向中心纪委书记负责。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审批权限和流程按照中心对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要求进行。纪委专职副书记请假休假及出差申请须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报常驻地管理处党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中心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常驻地管理处党委委员,专司纪检监督工作,不分管联系其它工作;对片区其它管理处(毗河管理处、人二处、渠首处、通济堰管理处)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参加其研究“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的会议,并提出纪检监督建议。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督室纪检专员列席各管理处党委会和领导班子会等重要会议,并提出纪检监督建议。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督室人员党组织关系隶属常驻地管理处党委,成立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开展支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督室人员工会关系隶属常驻地管理处工会,在常驻地成立工会小组,按照《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督室主任、纪检专员和纪检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中心纪审处,由中心纪审处负责工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推荐、职称职务晋升建议等,结果报中心纪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纪检监督室工作开展、人员管理等由纪检监督室主任(中心纪委专职副书记兼任)负责,纪检监督室人员的工作请示、工作报告、出差申请、请假休假等事项由纪检监督室主任审批。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中心纪委严把纪检干部入口关,经党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纪检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等,有计划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二条  中心纪委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工作总结会,专题听取中心纪审处和纪检监督室的汇报,研判和会商中心纪检工作。每年组织纪检监督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对纪检监督室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听取各管理处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督室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督室听取各管理处领导班子对纪检监督室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各管理处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不断强化纪检队伍自身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捍卫“两个确定”、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督室及其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纪检监督室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督室工作运行经费按照中心统一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按人头下达到各驻在管理处。各驻在管理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用车用餐等条件,保障纪检监督室机构运转和工作开展。

纪检监督室办案经费由中心纪审处统一开支。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督室工作运行、事项审批等权限和流程参照都发中心对机关处室的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