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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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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4-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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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2.2.3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2.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二、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n,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
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
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2.3.18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2.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2.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
3.2.1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2.2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3.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3.2.4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3.3.1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
4.2.1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2.1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