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FF8C00][size=4][center]都安全[2005]11号[/center][/size][/color] [B]渠首管理处、各电厂:[/B] 随着天气逐渐转热,下到河、渠洗澡、游泳的人不断增多,溺水事故的发生率也逐渐增高。为进一步加强河、渠管理,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现将都江堰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水安全监管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都安监[2005]1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相关要求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涉水安全监管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都安监[2005]17号) [right]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right] [center][B]附:关于加强涉水安全监管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B][/center] [B]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B] 随关天气逐渐转热,到游泳池、河、塘、渠等洗澡、游泳不断增加,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五•一”节期间,成都地区发生溺水事故8起,死亡9人,为了更好地吸取教训,防止溺水事故在我市发生,现将加强游泳池、河、塘、湖、渠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所挖坑、凼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回填,无法及时回填的要完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二、市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沿河沙石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因采沙石而形成的坑、凼要督促其及时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要设立警示标志和完善防护措施。 三、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营业性游泳池的查处。督促游泳池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责任、落实救护人员、救护设施,完善警示标志、标牌和防护设施。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管理,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给学生家长一封公开信,劝告学生不得私自下河、塘、湖、渠等处游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溺水死亡事故发生。 五、都江堰管理局、外江管理处、水利局、供电局、电办、信用联社、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所属电站的安全管理,督促电站对引水渠、尾水渠的管理,安善警示标志标牌,制定巡河(渠)制度,落实巡河(渠)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 六、港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游船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配足救生设施。防止渡船、游船发生溺水事故。 七、国土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加强对砖厂关闭后因取土而形成的坑、凼的安全管理,督促原砖厂业主及时回填,一时不能回填的应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和防护实施。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整治安全隐患,对辖区范围内的湖、塘、坑、凼进行认真清理,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坑、凼要及时回填,该设置警示标志标牌的要及时设置,防止各类溺水事故发生。 [right]都江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