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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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切实措施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5-05-09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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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size=4][B]川府发电[2005]15号[/B][/size][/center]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全生产突出的问题是重特大事故集中高发,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的要求,切实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B]一、提高认识,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B]     (一)进一步提高对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2004年,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集中高发,特大事故起数居全国第3,主要集中在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暴露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一把手责任,将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全面加强所在地区、所在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检验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的一项具体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立足当前抓重点,持之以恒抓整治,依靠科技强基础,依法查处抓责任,长效机制治根本”的工作思路,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抓住“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3个关键和“源头管理、过程监控、应急救援、事故查处”4个环节,关口前移,责任到人,标本兼治,力争全省2005年杜绝特别重大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B]二、立足当前,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B]     (一)突出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加强源头管理。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按车辆数的5%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站要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报班、“五不出站”、“三品”查验、客车报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客运企业要组织管理人员到所开行线路和站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凡未按规定安装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车辆,车属企业要安排管理人员趟次跟车监督。     加强路面监控。公安交管部门要集中警力上路,26个“一级执勤点”坚持24小时执勤,强化路面管控。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超速、超载的整治。针对春运期间、旅游黄金周及季节性交通事故的特点,加强对重点景区道路和主要交通干线危险路段的重点监控。     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切实落实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和趟次签单制度。海事部门要严把水上交通安全“三关”:严把船员关,所有船员要培训上岗;严把船舶检验关,确保船舶的适航性能;严把水情气象关,严格执行汛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减载、封渡、停航等规定。水上建设工程和在建施工项目要切实建立和完善水上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严格驾驶员安全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客运驾驶员违章档案微机联网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客运驾驶员的处罚力度。从今年春运开始,凡严重超载的驾驶员,交警除依法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外,将违法情况抄当地运管和安监部门,运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交回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对1年内违法超载1次的驾驶员,由企业组织学习,1个月后方准上岗;对1年内违法超载2次的驾驶员,由企业组织学习,3个月后方准上岗;对1年内违法超载3次的驾驶员,注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在省内任何客运企业从事相同职业;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取消其从事营运客车驾驶的资格,今后不得再申领从业资格证。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增强抗御重特大火灾综合能力。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地级以上城市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已建成区域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根据处置特殊火灾、特种灾害事故和重大灭火抢险救援需要,各地公安消防中队消防车辆、抢险救援特勤器材、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常规消防器材装备达到1:1备份。公安消防部门要突出抓好公众聚集场所和同一建筑物内不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开展公众聚集场所规范化建设,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安全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示。     (三)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行采掘头面审核挂牌监管制度,建立矿井“以风定产”公示牌,严防超能力生产;凡有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一律纳入突出矿井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格煤矿自救器配备和使用情况的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联合执法,严格执行《瓦斯治理12项规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严格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准入制度,强化监管。对生产环节严格执行“小型分散”的原则,严禁“超员、超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B]三、持之以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B]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消防安全4个专项整治。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深化整治的具体方案,落实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集中力量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凡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路段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道路上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要采用交通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对长江、嘉陵江等主要航道上的乡镇客渡船舶,采取业主承担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对船舶等性能进行技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三)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尽快制订规划,加快人口密集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迁建。在2005年内,成都、德阳、绵阳、乐山、泸州、宜宾、自贡、南充、内江等9个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市要配备危化品抢险救援车。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起吊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质监部门要对全省压力容器和危化品包装物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B]四、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B]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2005年内基本完成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三)加强改制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客运企业安全评估,落实“融资车”、“挂靠车”的安全责任。经评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客运车辆经营。由运管机构建立对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1年内凡发生死亡lO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检查并在道路运输网上公布;1年内发生3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建议该企业主管机关或董事会罢免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或采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B]五、依靠科技,夯实安全监管基础[/B]     (一)推行道路交通GPS平台联网监控。2005年,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超长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200公里运距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实行GPS监控和管理。在成渝、成绵、成乐、成雅、成南5条主要高速公路增设电子监控设备,进一步强化车速监控。在省安全生产网和道路运输网上公布违章及吊销有关证照的客运车驾驶员名单的制度o     (二)加快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2005年各重点 产煤县(市、区)完成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推动全省 煤矿监控联网工作,形成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平台。     (三)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 队伍建设。整合社会救援、救护力量,开展联合演习,提高快速反 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B]六、完善制度,创新安全生产体制和机制[/B]     (一)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分管领导不仅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_把安全生产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纳入各地政府目标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省政府每年对市(州)政府完成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市(州)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奖惩办法。     (三)加强安全培训。着重抓好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领导的安全培训。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强制培训。实行与事故总量等量的培训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地区负责人强制再培训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监察力度。 (四)发挥保险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高危行业要依法为职工交纳安全生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章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保险费率(价格)对道路安全事故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督促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客运和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强制投保制度。保险部门要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做好机动车辆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与车险保费挂钩工作。     (五)发挥银行机构在安全生产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监督方面的作用。银行机构要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充分论证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和企业投入资金的监管。     (六)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着重加强县级安监机构建设。加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调整完善,建立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格局。     (七)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和政策研究。抓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工作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研究农村短途客运市场的扶持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B]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B]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力度,坚持和完善“三结合、三为主"(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以专业检查为主;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法。围绕“自查、检查、督查"3个环节,深入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履职过程的行政监察力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凡由于企业业主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业主的责任。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制",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倒查责任,严格追究政府、部门、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结合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利用《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和警示。     (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督,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对典型的重特大事故要予以曝光。各地、各部门要设立向社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依法查处并对提供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线索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各新闻媒体要发布安全生产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