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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规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计委: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行政干预,提高透明度,通过市场机制扶优限劣,通过政策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高业务能力。我们委托我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比选文件》),现经我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作为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也要满足市场主体对效率的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比选规范和强制执行的比选文件,有利于比选活动的制度化、规范性,预防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的不正之风,有利于招标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简明化,大大提高比选和监管的效率。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各级发展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必须采用《比选文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其他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参照本《比选文件》执行。
除《比选文件》第1章、第2章外,比选人未经我委同意,不得对比选文件作任何修改。
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是委托招标项目的全部和全过程代理,招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只代理某一环节或某一部分的工作。招标事项(招标方案)核准中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个项目所有委托招标的部分应一次比选确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除外。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研批复为准)以上的,实行公开比选,项目业主(招标人)应按《比选文件》第2章的规定在《四川建设网》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公告不收费。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参加比选。
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二家的,不再比选,由比选人直接确定,但参与了购买《比选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比选(比选人自愿的,也可公开比选),由项目业主邀请二家以上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并符合招标事项核准中要求的同类(类似)项目个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比选人邀请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的,比选无效,责令比选人实行公开比选。
五、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中标金额(业绩)的确认:
招标代理机构在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到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代理完成的项目,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的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这一时段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原件),招标文件(复印件)、评标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审查(审查后退还)。材料齐备且在提供的材料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违反其强制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超过三处)的,在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备案专用章”,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提供的材料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的,不予加盖备案专用章,不得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如对我委不予加盖备案专用章不服的,可向我委申请复审一次,复审由《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进行,费用由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复审改变我委认定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经我委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在我委已履行备案手续,中标通知书上加盖了“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备案专用章” 并在“签收人”一栏有手写的签名和年月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没有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再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接收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材料的时间为:2004年1月5日至1月19日。过期不再接收。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招标代理业绩确认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不再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承包合同》备案的同时,将中标通知书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加盖备案章作为比选业绩。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体系,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在省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之前,为适应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迫切需要,先行对四川省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监管的项目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具体记分办法另行公布。待省人民政府的信用记录运行后,比选中的信用记录得分适用省政府的规定。
七、省计委核准项目的招标代理比选工作,除在核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委托市、州计委进行比选现场监督。
八、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都应依据本通知和《比选文件》的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更换),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严禁不比选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九、比选结束后,比选人应将《比选文件》、《比选报告》(按《比选文件》第8章要求编制)、中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副本作为已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附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另文下发)。二个工作日内无投诉或投诉不成立的予以备案。投诉成立的暂不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本通知及比选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之前《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未备案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我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在比选中的实际情况对比选文件及有关要求适时作出补充或修改。
本通知同时在《四川建设网》(www.sccin.com)刊登。
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