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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费[2003]231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