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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6]8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2006年3月31日仍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监管好建筑市场中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严禁其从事一切建筑施工活动。
二、2006年3月31日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如需重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于2006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证书。省直批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核定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2006年3月31日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005年7月14日以后还继续从事过建筑施工活动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处罚后,方可受理其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四、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核表》2份;
2、《项目经理复核表》2份
3、《2005年7月14日以来从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承诺书》1份;
4、本企业项目经理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原资质证书正、副本(1正4副)及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在资质复核中如发现其《2005年7月14日以来从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相关条件达不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各级审查部门必须明确签注撤销其企业资质的建议。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表》
2、《项目经理复核表》
3、《企业2005年7月14日以来从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承诺书》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 送: 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5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