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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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6-02-14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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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了《规定》。《规定》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和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将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明确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进一步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水平。

对培训合格者,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将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该证书的登记内容将作为今后有关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和继续教育的必要内容。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相关信息(表格见附件)于10月31日前报部建设与管理司,以便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联系制度。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水利部将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施工设施运行等安全环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安全度汛的预案及措施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排除。我部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部分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尽快建立和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上述费用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调减或挪用。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 人:建设与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赵东晓   李富根  

    话:010-63202716    63202132

    真:010-63202685

电子信箱:lfg@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