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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示(编号-1)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28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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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照红采砂案件公示

(编号-1)

 

余照红,男,身份证号码510123××××××114319


经查,余照红于2016年4月25日在都江堰是安龙镇成青社区二组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余照红组织并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水发〔2014〕21号),决定对余照红处以8万元(捌万元正)的罚款。并于2016年7月14日根据余照红的申请,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都江堰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余照红做出了处罚决定。余照红于2017年3月1日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5月18日下达行政调解书[(2017)川0184行初29号],要求余照红在收到行政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余照红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我局于2017年7月5日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了我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