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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任[1991]94号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行政职务的管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日常管理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 各级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序列
1、 省级党政机关的一般行政职务名称为: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主任干事)、副主任科员(副主任干事)、科员(干事)、办事员。
2、 市、地、州级党政群机关的一般行政职务名称为:主任科员(主任干事)、副主任科员(副主任干事)、科员(干事)、办事员。
3、 县(市、区)级党政群机关的一般行政职务名称为:副主任科员(副主任干事)、主办科员(主办干事)、科员(干事)、办事员。
4、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一般行政职务名称为:科员(干事)、助理员(办事员)。
市、地、州、县级机关调研员职务的设置仍按川组发(1989)4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 各级一般行政职务的任职资格
1、 初中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定为办事员;办事员任职四年以上,具备晋升科员资格;科员任职六年以上,具备晋升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资格;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主任科员资格。
2、 高中(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定为办事员;办事员任职二年以上,具备晋升科员资格;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资格;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资格;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主任科员资格。
3、 大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定为科员;科员任职四年以上,具备晋升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资格;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主任科员资格。
4、 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定为科员;科员任职三年以上,具备晋升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资格;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主任科员资格。
5、 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可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未取得硕士学位(含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待其工作满一年后可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副主任科员任职五年以上具备晋升主任科员资格。
6、 省级机关正、副处级调研员、县级机关副主任科员(副主任干事),按其德才条件在职数内确定和晋升
7、 晋升一般行政职务必须在年度工作考核为称职以上人员中进行。其中,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工作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者,其晋升资格年限可缩短一年。
8、 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工作考核有一次为不称职者,其晋升资格年限相应延长一年。担任科员以上一般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有两次为不称职者,应降低一个职务等级。
三、 各级一般行政职务的任职条件
1、 政治条件
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积极工作,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2、 业务条件
办事员:基本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掌握本职业务的专业知识,了解本职工作内容和处理程序,能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科员(干事):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以及业务知识,能独立处理一般性业务工作。
主办科员(主办干事):熟悉分管的工作情况,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能起草一般性业务工作文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起骨干作用。
副主任科员(副主任干事):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能草拟一般性业务文件和工作总结,有综合分析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起骨干作用。
主任科员(主任干事):能够较好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正、副处级调研员:有较强业务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有较好地文字水平,熟悉本职业务,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任务,给本部门领导起参谋、助手作用。
四、 各级一般行政职务职数设置及管理
1、 各级党政群机关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一般行政职务一般按任职资格和条件晋升。省级机关原则上一个处室可设一名处级调研员,个别因工作需要,又有合适对象的,可再增配一名。县级机关根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每个局(委、办)可配备1至2名副主任科员。
2、 各级党政群机关调入、确定或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有职数限额的必须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3、 确定或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必须按规定的一般行政职务序列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政绩特别突出需越一级晋升的,要报同级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五、 确定或晋升各级一般行政职务的审批程序
1、 一般行政职务的晋升,要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功绩晋升 的原则,择优确定晋升人选。
2、 晋升一般行政职务,要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检查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没有开展干部年度考核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其晋升方案。新调入人员确定一般行政职务,仍按川人发[1988]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 确定或晋升一般行政职务由其主管领导提名,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其任职及晋升资格条件,参考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重点考核近几年完成岗位责任情况,提出晋升预选对象。拟晋升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各单位每年晋升方案,党群系统报送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系统报送人事部门综合平衡,核准职数限额,审查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省政府管理干部单位正、副处级调研员由省人事厅审批。其他正、副处级调研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 其它
1、 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的行政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得再确定和晋升一般行政职务。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如果确定一般行政职务,所享受的各种工人津贴一律取消。
2、 各地各单位在确定和晋升一般行政职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任职条件,严格控制职数,不得自行设置职务序列和降低任职条件,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如有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关于《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1、 一般行政职务的晋升,必须是在对其任职政治条件、业务条件、任职年限和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全面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讲任职年限,不讲其他条件。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确定一般行政职务。今后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同时免去其一般行政职务。
3、 领导职务和一般行政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4、 确定任职时间一律以批准时间为准。其中,八七年首次确定一般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任职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补发职务工资的时间算起。
5、 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者,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规定学历。原系较低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者,从取得新学历证书之日起确定其任职资格,并与较低学历时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6、 各级党政群机关之间调动的干部,在调入新单位工作三个月后,根据德才表现和原单位的职务,原则上对应确定一般行政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其中有职数限额的,必须在职数限额内确定。
7、 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调干部和调整干部队伍结构调动的干部,可以参考原任职务确定一般行政职务。有职数限额规定的,可不占本单位的职数限额。如新确定的职务与原单位的职务一致,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8、 从企、事业单位招考进入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待其工作三个月后,根据德才表现,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作年限的人员确定一般行政职务。对有职数限额的,必须在职数限额内确定。
9、 聘用干部工作满一年后,按本办法确定和晋升一般行政职务。聘用合同解除后,其所担任的一般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10、 副县(处)级机构设了科的,不设主任科员;副区(科)级机构不设副主任科员。
11、 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不设正、副处级调研员职务。
12、 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不适用于县级机关晋升副主任科员,县级机关副主任科员职数由县城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
13、 县辖区区级机关一般行政职务仍设主办科员、区助理员(科员)、办事员。
14、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不列入晋升对象,其任职年限向后顺延。
15、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和法律专业职务的行政干部。省、市、地、州级公安部门处(局)级职务、县级公安部门区(科)级职务的设置和职数限额仍按川公政发[84]235号、川公发[8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6、 县(市、区)人武部机关一般行政职务设置仍按川人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正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为1:1,主任科员与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3。任职资格和晋升(降职)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7、 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每年一般行政职务晋升方案,党群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政府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报送材料为《一般行政职务晋升方案报批表》及《拟晋升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
市、地、州每年一般行政职务晋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报《一般行政职务晋升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8、 本办法及说明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