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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工会关于下发《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人:dengxx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8-04-16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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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
关于下发《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经2008年3月11日全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作好宣传,积极组织职工入会,各级领导要带头做好表率,为民生水利、和谐二处、活力二处、发展二处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
      2、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首批职工困难互助会会员缴费登记表
      3、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困难互助会职工捐赠缴费登记表
 
附件1: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职工困难互助会章程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现代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使职工个人随时面临竞争的风险、竞争压力的加大、病患的困扰、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降临等,无不期盼能得到同事的关爱和帮助。
一个健康、和谐、团结奋进的职工团队是单位发展的最大资源。为了使职工在遭遇重大疾病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得到及时救助;为了倡导关爱互助、携手共进、和谐与共的二处文化,由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牵头发起,组建职工困难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性质
互助会是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职工自愿参加,自己组建,在经济上进行自助、互助的群众性自发组织。
第三条  入会原则
自愿。
第四条  会员
1. 首批会员:凡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正式职工及经管理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医疗保险的编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于2008年4月底以前办理登记并交纳互助金即成为本会首批会员。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当年交纳互助金当年有效。续交可连续会员资格,入会年限连续计算。如中断交纳互助金,则自动失去首批会员资格,入会年限归零。
2. 新进会员:凭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办理登记并交纳互助金自愿入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修改互助会章程、审议互助会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第六条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设5名,由会员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会负责互助会日常事务管理和款项管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外,每年年度结算完毕后,须向会员作财务报告和互助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互助会经费
第八条  会员交纳互助金:每年4月底之前,会员理事会办公室登记并一次性交纳当年互助金80元,逾期不再办理。互助金属于无偿捐助,不退还会员个人。
第九条  接受捐助:视全处经营状况及互助金开支情况,互助会争取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含处属单位)及外来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第十条  向会员借款:本着自愿原则,会员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基本额度借款给互助会,借款期限不得短于一年,借款、还款每月办理一次,时间为每月1、2、3日(遇休息日顺延),借款期满一年,向借款会员按月支付5 ‰的利息。
第十一条  资金开支:互助金专用于对会员疾病和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救助。不得作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互助会理事会委托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负责帐目管理;委托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财务科负责现金管理。互助会每年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章  会员接受援助的条件、额度及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因伤、病住院治疗会员受助的条件与标准额度
1、所住医院必须是地级市社保定点的医院。
2、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额度较大的会员受助条件及标准额度。
第十四条  会员遭受其他非伤、病突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受助办法
会员遭受其他非伤、病突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较大的,可接受500~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五条  会员接受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累计受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会员因伤、病住院治疗受助的办理程序及规定
1、会员因伤、病住院治疗,须在入院后两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理事会办公室(处工会办公室)。
受助额度标准:
自费金额
受助
比例
备        注
3千元以下(含3千元)
30%
1、自费金额 = 住院医疗费总额 — 医疗保险报销部分。
2、多次受助,累加后为实际受助金额。
3、受助金额=自费金额×[受助比例+(入会年限-1)×0.5%]
4、受助后入会年限重新计算。
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
40%
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
50%
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
60%
2万元以上
65%
2、住院会员出院后,须在医院开出结算单据或社保局开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后7日内向互助会理事会提供书面受助申请(会员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医院结算单据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出院证、医疗费明细表等原件或复印件,逾期一月后不予受理。
3、理事会办公室对会员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保存复印件),提交理事长签审,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七条  遭遇非伤、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受助的办理程序及规定
1、会员在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后,须在事发7日内向办公室提供有基层(站、厂、公司)组织证明的情况说明材料和本人书面受助申请(工作单位盖章),逾期半月后不予受理。
2、办公室在接到受灾会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后,须在10日内核实情况,报理事会审议确定救助额度,公示7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八条 首批会员在现有受助标准上增加5%。
第十九条 职工困难互助会将根据资金积累和运作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适当调整受助的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  互助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因资金运作困难,经理事会讨论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宣布解散互助会。解散清算时,必须首先退还会员借款并支付利息,不足部份,由企业福利费补足。如尚有剩余资金,全额转入工会困难捐助专项资金,继续用于员工的困难救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互助会理事会。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职工困难互助会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