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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处职工:
根据社保局通知,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甲类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的治疗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有关规定报销.
(二)乙类特殊疾病(包括精神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最高报销标准由10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
(三)丙类特殊疾病(包括2级以上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后全瘫或偏瘫、扩大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椎炎、硬皮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最高报销50元/月.
(四)甲、乙类特殊疾病按规定实行定点医疗、定点购药和费用报销定点管理制度.
人民渠二处人事科
20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