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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取《关于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假期及其他工资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讨论稿)》的意见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假期及其他工资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讨论稿)》已于8月12日下发,现将此文在网上予以公布,以便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反馈意见可直接反馈给处人事劳动科,也可通过网络进行。
特此通知
人事劳动科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假期及其他工资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
(讨论稿)
2006年分配制度改革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有关工资待遇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时,有关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津贴部分按津贴总额×40%÷22天×请假天数计算扣发。请假天数应除去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下同)。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10%扣发,按基本工资×10%÷22天×请假天数计算(以下类同),津贴部分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计算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津贴部分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计算扣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30%扣发,津贴部分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计算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20%扣发,津贴部分按津贴总额÷22天×请假天数计算扣发。
(四)正式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构成,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津贴部分由绩效工资、部级浮动工资、行业津贴、艰苦补贴、一线岗位津贴、合同制津贴、驾贴、保留津补贴121、适当补贴160(165、170)构成。
(五)连续5天以上病假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否则作事假对待。
(六)重大疾病根据医院病情证明,经管理处确认后,不适用于以上条款。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月事假累计5天以内的,按月工资总额÷22天×20%×请假天数扣发。
(二)本月事假累计6—10天的,按月工资总额÷22天×40%×请假天数扣发。
(三)本月事假累计10-19天的,按月工资总额÷22天×60%×请假天数扣发。
(四)以上三款的月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部分、津贴部分构成。
(五)本月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执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三、职工旷工按月工资总额÷22天×2×旷工天数扣发。当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全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育婴假和经单位送培长期(一年及以上的)脱产学习人员,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计发。
五、国家规定期限内的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工资全额发给。
六、领导干部各种假期连续累计超过30天的,从请假的次月起,停发与领导职务相关的领导责任津贴及电话费等,从上班的次月起恢复执行。
七、除年休假、产假、婚假以外的各种假期均不享受生产性奖金。
八、与我处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参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