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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属各单位分工会、工会小组: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计划生育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月5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的规定,经处班子会同意,对我处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18周岁以下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我处职工的,一次性发放2017年全年独生子女奖励费各3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我处职工的,另一方为其它单位职工的,对我处职工一次性发放2017年全年独生子女奖励费30元;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我处职工一次性发放2017年全年独生子女奖励费60元。
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发放此项奖励。
基层各单位发放奖励费用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及签字表到处工会报账;处机关符合条件的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处工会李梅处领取。
特此通知!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工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