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欢迎您!今天是:
关于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发布人:liwj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7-07-20 00:00 打印

转发到:

 

关于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计财科:

根据川人办发(2007169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我处383名职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已经省水利厅、人事厅批准,从20071月起执行。晋升后的薪级工资标准及补发数见附表。从20078月起按晋升后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为方便各基层单位及时执行新标准,请在本单位邮箱下载兑现花名册。同时附上增加薪级工资相关的两个文件供大家学习宣传)

 

                

 

○○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水利厅人事劳动教育处文件

 

厅人教〔200746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并于 2007625将转发文件中的附表1、附表2的纸报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厅人教处。

附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00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

 

川人办发[2007]169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的有关规定,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671日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作,从次年1月起执行。

二、相关政策

()年度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当年岗位变动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办法

在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岗位的,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后,薪级工资增加额大于或等于按原岗位正常增加薪级一个级差的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资标级工资增加额不足按原岗位正常增加薪级一个级差的,或薪级工资额不变的,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职人员当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同岗位系列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满后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按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但当年已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重新计发退休费。

三、组织实施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审批办法,由各市()人事局明确,各市()人事局在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完成后,及时统计本地区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表》(附表一),于 2007715日前 报省人事厅。

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真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表单独填报方案。在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级各单位统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附表一于200710日前报省人事厅。

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中央在川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代管)部门审批,没有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的,由党的关系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

 

 

00七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核[1996]32号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134号)的规定,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规定,防止走过场。做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确定工作,严格控制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突破15%,对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颁发优秀证书;对德才表现差,确实不称职人员要敢于逗硬。做好《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的归档工作。

            二、建立考核工作备案、审核、确认制度。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于翌年三月以前,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分审核后,向本级政府人事部报送考核结果统计表一式三份进行备案。考核结果经审核同意后,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以下各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各单位凭确认通知书办理考核结果兑现。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州)的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于翌年四月底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汇总的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是工作人员履行日常职责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从1997年起,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平时考核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并注意总结和交流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

            四、积极探索新办法,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考核结果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在确保考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使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以便于长期坚持,有条件单位可试行年度考核测评办法。

             五、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3]21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自择业的转业干部,因各种原因重新推荐到事业单位安排的,可依据转业时部队的鉴定和自主择业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自主择业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

             2、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3、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

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5、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6、当年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7、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8、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定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处分人员不符合称职条件的也可定为不称职。

            受到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惩[1996]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确定考核等次。

            9、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11、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12、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川府发[87]28号和川委发[94]17号文件规定流动和人员回单位后,可依据停薪留职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停薪留职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

            13、各类学(院)校也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

            14、告诫期的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以学(院)校工作人员的告诫的时间从下学年的9月1日起计算。

            15、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