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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wanghr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06-04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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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2009〕53号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
 
 
处属各单位:
    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第八年活动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水利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精神,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处实际,现将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如下,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认识。全处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努力推进我处经济全面发展,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传达到全体职工,转化为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的现实生产力。要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把“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抓紧抓好抓实;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全省以及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35号)要求,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措施的落实,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搞好活动。
    1、为加强对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处决定成立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活动的机构。
    组  长:刘福翔(处长)
    副组长:孙红(副处长)
    成员:工会、安办、工程科、灌溉科、水经科、行办、人劳科、计财科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刘元虎,办公室设在处安办,负责日常事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负总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保证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效果。
    2、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渠二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有选择性的学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的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和灌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依法保安全能力,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特别要注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努力开展好安全宣传“月”活动,做到活动有布置、有检查、有效果。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标语、横幅、宣传画和职工开会学习时间,广泛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抓好工程防汛、饮用水、电力、工程施工、消防、人身、车辆、船只和水库大坝为重点的安全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难度大的要及时上报,处安全检查组没有抽查到的单位要继续进行普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清理,完善以跨渠建筑物、电力安全设备、设施为主的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标志工作,坚决不留死角,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2008年度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先进”的评选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参照往年处安办下发的评选条件,以站、科室、公司为单位在全处内评选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综合先进单位1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个,治安保卫先进单位2个,站、公司评选本单位先进个人1名,处机关内评选3名,请各单位将评选结果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处安办。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简要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效果,并将材料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处安办。
    联系人:刘元虎   联系电话:0838-2502420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开展  安全月活动  通知
 抄送:水利厅安办,都管局安办。
 人民渠二处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请各单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