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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关于拟培训一批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员)及有关报名要求的通知

发布人:liwj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7-06-21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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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属各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结合我处实际,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同志提供学习的机会,施展个人才能的舞台,开发利用好我处人力资源,把资源变为资本,经处研究决定,在我处拟培训一批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员),现将有关规定及报名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内规定

(一)凡是我处职工均可自愿报名参考。

(二)绵阳建设公司作为报考人员的挂靠单位。

(三)以各基层单位为单位参加培训。

(四)每单位每次培训23人。

(五)单位给予必要的参加培训时间,一个周期最长不超3年。

(六)培训费用先自行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单位给予报销。

(七)具体事项由人事、水经、建司共同办理。

二、报名

(一)经绵阳建司联系,造价工程师报名工作已经开始,报考条件为: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建造师报名工作尚未启动,待以后具体通知。培训教材已可订购,目前数量较少,全套共9册,约500元。

(三)各基层单位向职工宣传后,两类报名均按附件要求,于630日前将材料具备统一交由处人事劳动科审核后,处人事劳动科统一承办报名,其中建造师的报名现在只报名单。

 

特此通知

 

                              人事劳动科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绵阳市人事局

文件

绵阳市建设局

 

 

绵人办〔2007104

 

 


绵阳市人事局 绵阳市建设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办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7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7102021日举行。

10 20 上午9001130考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考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 21 上午9001130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考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造价工程师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部分,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三)“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他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  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我市报名时间统一定于 200765 75;报名地点统一设在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局一楼办公室,电话:2263678,网址:www.myhm.org)。市人事考试中心于 710日前 将报名软盘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二)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持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上证书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的资格证(铁道专业除外)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委造价站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川人职[1997]1号转发)第二章第八条和人发[1998]8号第四条规定进行资格审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在其《报名表》上“报名点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考生持以上证件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市人事考试中心将根据考生的基本信息建设人事考试信息库,采取报名当场录入信息的办法,报考人员必须本人到场。    

(三)凡参加过2006年度及以前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在《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上准确填写自己的档案管理号,持《报名表》和《准考证》直接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务必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 20061211发布,自 200731日起 施行。原 2000121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详情内容和规定考生可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eca.org.cn)查询或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 200673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

网址:(www.jhpress.con
      三、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分别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新华书店发行,也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购买。

四、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精神,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57元。

五、考场设置由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可携带蓝、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回收,手机、传呼及各类电子出版物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六、考前培训工作由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负责。
    

 

 

                  二○○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执业 资格 考试 通知

绵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 年6 月7 印发

附件2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7136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7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7102021日举行。

10 20 上午9001130考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考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 21 上午9001130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考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造价工程师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三)“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65日至75日。各地于710日前将报名软盘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二)报名程序

1.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打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报名表并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站进行资格审定。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审查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人事局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报名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直接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电话:83332590,联系人:国鲁皖)进行资格审定后,再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8674020286740303,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报名手续。

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2. 滚动考试考生的档案号,是考生考试管理、证书管理、资格注册管理的基础性信息。各报名点在报名时,必须对此予以确认,以确保滚动考试考生档案号的唯一性,不允许出现考生多档案号的情况。

3.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请公告通知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1211日发布,自200731日起施行。原20001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00Test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7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00Test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

四、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00Test纲》(以下简称“100Test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 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100Test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新华书店发行,也可向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联系购买。

五、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32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的规定,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57元。设考场的市、州按报名人数每人每科留存32元,不设考场的市、州按每人每科5元留存,其余经费报软盘时一并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用于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和考务支出。设考点考场的市、州,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划拨。

六、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为了便于考后信息统计、分析,从今年起,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七、考点考场设置根据报名及考生分布情况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各地有条件的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无条件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请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务必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凭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传呼机、手机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八、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

九、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认真按照考试考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职称  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525印发

 

附件3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0
  
【发布日期】 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 2006 12 11 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3 1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7 3 1 起施行。 2000 1 21 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引用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