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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职工考察学习办法意见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我处职工考察学习办法已形成初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将意见收集汇总后于最迟于5月19日告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汇报,提交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发布。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职工考察学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各基层单位和处机关各部门创新工作、对外创收、促进职工拓宽视野,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本办法所指职工考察学习,是指因促进工作需要,由基层单位或者处机关安排职工到管理处灌区以外的地方去学习工作经验、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务活动。
三、基层职工的考察学习由职工所在的基层单位安排,处机关职工由人劳科统一安排。
四、基层职工考察学习费用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在创收资金留存部分中开支。处机关职工考察学习费用由各基层单位上交的调节费(见第七条)开支,不足部分在服务中心开支。
五、在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以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各基层单位和处机关可以分年、分批次安排在岗职工考察学习,连续两次考察学习间隔时间应在三年及三年以上,经费控制在1000元/ 人.次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500元/ 人.次。
五、各基层单位和处机关安排职工学习考察前,将人员、去向、日程、计划开支费用向管理处报告,待批准后出行,不得超支。
六、各单位安排考察学习要妥善组织,确保出行安全。考察过程要遵纪守法。
七、各基层单位安排职工学习考察经批准后,另按考察学习总金额的20%上交管理处作为调节费,用于处机关安排职工学习考察。
八、各基层单位对职工学习考察工作要备案,同时交人劳科备案。人劳科对处机关职工学习考察要备案,同时交工会备案。
九、职工调动后,自上次考察学习之日起,3年后方可参加新一次考察学习。新进入的职工三年后方可参加考察学习。
十、各基层单位及处机关安排职工考察学习时,应优先安排即将退休的职工。在没有安排完本单位具有考察学习资格的全体在岗职工考察学习前,各基层单位不得安排任何职工进行新一次考察学习。在没有安排完处机关具有考察资格的全体职工考察学习前,处机关不得安排任何职工进行新一次考察学习。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的,管理处要认真调查,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组织者的责任。
(一)学习 考察开支超出计划20%及以上的。
(二)学习考察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违法、严重违纪事件的。
十二、因工作需要,由管理处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职工学习考察,不适用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劳科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