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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水 利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川水发[2006]16号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物价局:
随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逐步建立。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规范、指导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工作,促进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旱涝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非专管机构管理的渠系工程的管护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管理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农村水利建设成果和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
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非专管机构管理的渠系(末级渠系)工程,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落实“治水兴蜀”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水利建设成果的需要,是我省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水利大省向水利强省转变“两个转变"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和谐水利、和谐灌区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可增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促进节约用水,减轻用水户的水费支出,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加强和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非专管机构管理的灌排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部分或全部移交给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管理,使农民用水户真正成为灌排工程的主人。
二是自愿、公开、民主。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本着“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农民用水户是否参加协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整个组建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让每一户参加协会的农户都了解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协会,如何组建,协会和用水户的权利、义务等。组建过程必须民主化,即协会的章程、制度应由广大用水户讨论制定,协会工作人员应由广大用水户民主推荐选举。这样,才能让广大用水户认可用水户协会真正是他们自己的组织和代表,并通过参与这些过程真正体会到他们是工程和管水的主人,逐步树立自主管水的观念,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地要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一刀切”。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某一灌溉受益区域内的农民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方式组织建立起来的、从事农业用水管理和管护该区域灌排工程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用水组织,是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自我管理灌溉受益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具有法人资格和自己的独立帐户、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非赢利性灌溉管理服务组织。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权利和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是以服务协会内的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灌排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倡导、宣传和推广节水新技术和科学灌溉新方法,促进节约用水,减轻用水户的水费支出。与供水单位或公司签订供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的用水纠纷,协调用水户与供水单位或公司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单位或公司。在物价、水利等部门的指导下,测算本协会管理范围内的农业供水成本,为政府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提供依据。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组织开展经济活动的权利,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的水事活动。农民用水户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中是相互合作关系,在水的交易中是买卖关系。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任务是建设和管理好所辖范围内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当地农户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灌排服务,达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一)宣传发动。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必须向广大农民用水户做好宣传工作。通过会议、有线广播、标语及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重要意义,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用水户协会与用水户的关系等。
(二)确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区域。为便于统一水量调配、用水管理和工程维护,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边界,按照渠系或水系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及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
(三)筹建。由当地乡镇村社干部、灌区管理单位人员、农民用水户代表等组成农民用水户协会筹备组,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区域的农户、人口、劳动力、耕地及灌溉受益面积、灌排工程状况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划分用水小组并选举用水户代表。拟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管理、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各用水小组选举的用水户代表中推荐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会成员(协会负责人)候选人(一般5~9人)。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管理、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在推荐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会成员候选人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灌溉管理和农业生产经验、有较高思想觉悟和热心为群众服务的责任心、办事公道、农民信得过的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作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会成员。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会成员一般由协会会长1名、协会副会长1~2名、协会执委会其他成员(秘书长、会计、出纳)2~3名(也可由副会长兼任)组成。
(四)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
六、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作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业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同时与灌区管理单位相互配合、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要制定协会执委会成员的分工和职责,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43号)文执行。
农民用水户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协会所有的灌排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其它资产予以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可以由协会管理,也可以采取承包等方式交给个人或用水小组管理。
协会执委会成员的劳动补贴标准,由用水户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乡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备案。协会执委会应指定专人保管好协会的文档、会议记录及重要文件,以便借阅与查询。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协会内成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切实营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也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民政、农业和政策研究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为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创造条件。与用水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务决策、灌排项目规划、水量调配、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工程建设和管理维护等事务,必须充分听取农民用水户的意见。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促进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及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费来源。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将灌排设施配套改造逐步纳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多方筹措资金予以实施,改善田间工程设施状况。
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信息交流、技术指导、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省部分水利工程灌区已开展了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试点工作,但数量不多,管理的灌区范围不大,有的协会运作不规范,效果也不明显。各地各灌区要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目前此项工作尚未开展的地方要积极试点,今年力争达到5%以上的有效灌溉面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此项工作已经开展的地方要进一步扩大范围,今年要达到10%以上的有效灌溉面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各大中型灌区更要加大力度,今年要达到20%以上的有效灌溉面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力争5年内全省达到80%的有效灌溉面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对已建但没有登记、运作不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及时登记并按本实施意见规范运作。
水利厅将对各地开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李冰杯"竞赛评比内容进行考核。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干渠直灌区管理办法改革请示的批复
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你处“关于干渠直灌区管理体制办法改革请示”(人二处[2003]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2001]586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处在人民渠五、六、七期干渠和鲁联干渠上具备条件的分水洞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行你处对用水户组织直接收取水费的办法。这对于实现农业供水供需见面,减少中间环节,用水户直接参与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当前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二、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符合用水户意愿的群众性的管水组织,做好分水洞的用水管理。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分水洞管水组织的业务指导,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分水洞管水组织的运作。
三、希望你处与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联系,积极稳妥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支持人民渠二处的改革,保证正常的供、用水秩序。
四、干渠分水洞直灌区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水价标准和计算方式、待省物价局与我厅会商后另行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