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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放二00八年中秋节慰问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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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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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经研究决定,发放2008年中秋节慰问费。
一、标准:每人100元
。
二、发放范围:全体在岗正式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职工、离岗休息职工。
三、经费来源:
1、离退休职工、离岗休息职工节日慰问费由处财务支付;
2、在岗正式职工、计划外用工:
(1)、处机关、渠道管理站:在岗职工按每人50元在管理处报销,其余50元由本单位匹配;
(2)、电站在承包经费中列支;
建设公司在本单位费用中列支。
如有疑问,请与计财科
联系。
计财科 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