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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人员聘用制中终止办理离岗待退的通知
2003年起,我处在人员聘用制改革中执行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中离岗待退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岗待退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处的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四川省人事厅《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川人办发[2003]205号),全处中层干部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经处长办公会研究自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办理离岗待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离岗待退。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岗待退的人员的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