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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办理离岗待退
的意见(讨论稿)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川人办发[2003]205号),以及《四川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03〕21号)文件精神,我处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鼓励竞争、精简冗员、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优秀人才培养,加速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处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机制健全,功能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从2003年起,我处已经进行了两轮人员聘任,人员结构组织科学合理,达到了精简高效的目标。但随着建处初期参加工作的人员离岗和退休,单位负担增大,在岗人员减少,现在我处一线已经出现人员不足的不良局面,为保证我处的各项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川人办发〔2003〕205号的通知)第六款:“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在下一轮聘任中我处办理离岗待退手续将实行灵活多变的新办法。结合我处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我处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岗待退人员的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二、2008年1月1日后,原离岗待退仍在返聘期间的人员,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个人意愿,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继续返聘,返聘期间执行在职员工同等待遇。
三、针对《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聘任与应聘第十八条聘任原则中第四款:“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聘任为中层干部”。不再任职的中层干部仍享受中层干部的基本待遇,作政策调研,工作由处统一安排。
四、根据岗位类别,人员的年龄、性别,结合单位实际,对一些特殊岗位或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出离岗待退申请,单位根据实际,经研究同意可以办理离岗待退,离岗待退后不保留生产性奖金和岗位性津补贴、绩效工资等。
以上条款适用于正式职工。
(请各单位开展讨论,并将意见反馈给处人事劳动科)
(请各单位签收回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