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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的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11月16日处务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处存在的各单位自行雇请的临时用工进行清理,并对此次清理作以下安排和要求:
一、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未与管理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含各基层单位自行与临时工签订有合同的)而自行雇请临时用工的,由基层各单位于11月23日前自行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单位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各基层单位自行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基层各单位对2007年12月底前使用的临时用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于2007年12月底前予以处理,具体情况及办法报处人事劳动科。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临时用工的,各单位必须向处上报使用计划、方案,由处统一管理。
四、各单位将现有自行雇请临时用工的情况按附表进行填报,于11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传到处人事劳动科邮箱,邮箱地址:
RLK16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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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请各单位签收回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临时用工统计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