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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关于清理临时用工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的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11月16日处务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处各单位存在的自行雇请临时用工进行清理,并对此次清理作以下安排和要求:
一、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未与管理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含各基层单位自行与临时工签订有合同的)而自行雇请临时用工的,由各单位自行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单位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各基层单位自行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凡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各单位提前向处上报使用计划、方案,由处统一管理。对于清理后不再使用的临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请将现有临时人员情况填写统计表,于11月22日前,以文档形式发至人事劳动科邮箱,邮箱地址:RLK163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