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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处[2017]183号
处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水利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7]17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2017年12月1日(正式纸质文件将通过处办下发到各单位)
附件: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函〔2017〕1792 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转发你们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一环,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ꎬ进一步提高认识ꎬ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领悟«判定标准» ,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判定标准» 清单中列出的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地各单可根据自身实际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送厅安办并同时在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填报。
三、切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工作ꎮ。各地各单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各地各单位在«判定标准»试行过程中,对隐患判定标准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厅安办,厅安办在收集汇总后报送部安监司。
联系电话:028-86939381邮 箱:scsltab@ 163. com
附件: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附表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