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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01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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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外江管理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编制和经四川省水利厅批复的《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保留的12台业务用车,及其以后按规定更新或新增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管理、保障业务、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配备与经费管理、使用与处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处办公室是全处公务车辆管理的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处公务用车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各公务车使用单位(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是公务车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财务科、审计科、安监科等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制数量管理使用公务车。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根据相关依据向水利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调整公务车编制数量。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

备价格18万元(裸车价)以内、排气量1.8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 (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配备标准购置。

(三)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公务用车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水利厅审核后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购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按相关财务规定购置更新。

第九条 单位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条 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根据上级安排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示。并根据上级要求及单位需要适时安装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车载装置(ETC)和公务用车定位系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机关各科室用车根据出差任务如实提交《外江管理处派车申请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注明出差人、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提交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处级领导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用车登记。《派车单》作为驾驶员差旅费报销时的依据,以备核查。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公务用车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公务用车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全处每台公务车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公车使用登记表》(准确记录全部乘车人、出车事由、出行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对《派车单》和出行记录台账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各车辆使用单位的车库(车位)内;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封存。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考核。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出行记录台账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注意油箱油量,提前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同车出差人员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时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车辆以原则上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在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数量小于公车编制数量情况下,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满足公务出行需求。

第十八条  规范调度,保证公务用车高效运行。

(一)各单位(部门)应尽量控制出差次数和人数,非紧急情况用车需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一天提交《派车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用车方向统筹安排,尽量采取拼车形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紧急情况用车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手续后补。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处领导审批同意;用车时间超过三天的,还须处长审批同意。

(三)处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临时用车,由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人员口头申请即可。

(四)防汛期间和法定节假日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度,由办公室和安监科编制《驾驶员值班安排表》,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运行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全处车辆维修实行逐级申报,定点维修。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一)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人员口头申报,经车辆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即可。

(二)车辆一般维修(2000元以下)由车辆使用单位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并列出维修预算清单,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管理处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三)车辆大修(2000元以上)由车辆使用单位书面上报办公室,经询价评估后,由办公室、安监科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厂家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报销。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弄虚作假、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学习,由车辆使用单位建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台账,安监科进行督促检查。

(二)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三)厉行节约,力戒浪费,搞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四)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文明行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五)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突发情况时能够有效联络。

(六)办公室将结合单位的业务特点,统筹安排驾驶员年休假。休假期间,驾驶员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的差旅费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处罚的,由驾驶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情况,经单位研究后酌情处理。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的监督检查,处办公室、财务科每季度统计一次每台车辆行驶的里程、运行费以及各部门用车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财务科、审计科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处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处纪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办法中的“特殊情况”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水利厅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我处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