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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修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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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以下简称我处)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提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物业出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处各科室、各管理站、处独资及控股公司(电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可供出租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场地及其它附着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作为出租人,将本单位相关物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笫六条 物业出租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二)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三旧”改造的,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主动与地方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更新改造办、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 物业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1.物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

3.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科室、各管理站出租物业收入,由处财务科统一管理。处独资及控股公司(电站)由各自公司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物业出租的内部管理及程序

第八条 处综合经营科负责物业出租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进行可行性论证,制订出租方案和租赁合同;

(二)参与物业出租合同谈判;

(三)牵头处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四)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帐,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各科室、各管理站、处独资及控股公司(电站)职责:

(一)参与物业出租合同谈判;

(二)负责租金的催缴;

(三)负责出租物业的基本维护和日常监管(包括安全、治安、消防等监管)。

财务科职责:

(一)参与物业出租的合同谈判,审核合同签订流程;

(二)负责物业出租的财务管理。

审计科职责:

(一)参与物业出租合同谈判,审核合同签订流程;

(二)对物业出租流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物业出租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制定出租方案,包括出租期限、租金标准、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三)咨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意见和建议;

(四)出租谈判;

(五)签订合同;

(六)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物业出租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由分管综合经营科处领导牵头,综合经营科、财务科、审计科和物业所在单位(部门)和独资及控股公司(电站)共同参与。谈判结果提交处务会审定。

第三章 租金确定及招租方式

第十一条 物业出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合同签订当年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当地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笫十二条 租金根据竞价或谈判结果,以价高者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出租采取公开、邀请等招租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招租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外江网或张贴招租公告的方式公开发布。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确定后,依照统一制定的“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物业租赁合同”(见附件2)签订合同,经综经科、财务科、审计科和分管领导按照流程签订,合同原件分别归至处档案室和财务科存档;合同复印件分别归至物业所在单位(部门)、综合经营科、财务科备案。合同的编号由处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审签按照“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物业租赁合同审签意见书”(见附件3)内容要求执行。租赁合同统一由管理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涉及出租物业单位是独立法人的,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笫十七条 出租物业所在单位(部门)和独资及控股电站作为物业出租日常监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按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管理处综经科、财务科、审计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时,综经科及出租物业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笫十八条 出租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处纪委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代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处综经科负责解释。

笫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同编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方:                 

住所地: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        m2

第二条 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不因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自           日起至              日止。

(二) 承租方将该房屋用于         ,乙方保证租赁期间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政府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金额:              ,本合同总价(含税价)为       元,大写金额:              

(二)付款方式:租金按年度支付。每年度租金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提供正式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税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税费的承担

因出租房屋产生的房产税、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其他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及经营生产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方应于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无条件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七条 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具有适租性。房屋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均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使用不当除外)。

(二)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关于改建、装饰装修及承租方添置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修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购置。改建、修建、装饰装修及添置设施设备的费用双方同意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关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及承租方添置设施设备的处理,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饰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

(三)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构筑、新建临时建筑设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房屋的续租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租赁期满,承租方有意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单方面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且不作任何补偿。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第三者、转借第三者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房屋主体结构的。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方按日向承租方支付日租金 5倍违约金。

(二)由于出租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方组织维修的,出租方应支付承租方实际维修费用。

(三)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提起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3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出租方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出租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承租方应当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相关合法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概由承租方自负。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中途擅自提起退租的,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10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五目录约定期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且不作任何补偿)。

(五)承租方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六)承租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因政策或政府法令(包括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等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军事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担责,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由此造成其他损失双方自负。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当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期内承租方搭建的临时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权处置。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自行承担租用房屋范围内的治安、消防、卫生、人身、设备等一切安全责任,承租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或意外事故由承租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损毁的出租方财产予以经济赔偿。

(三)租赁期间如因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抢险、社会公用事业建设等需要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要求,无条件拆除(移出)临时建筑物及其堆放物。临时建筑物如属违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承租方租赁期间,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物处置、排放的规定,保证环保设施全时段投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4 份,其中出租方执 3 份,承租方执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出租方收款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附件3

外江处合同审签意见书

承办单位:                          项目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作单位

合同金额

小写(元)

大写

人民币

项目依据

资金来源

项目总额

合同时限

送签人

电话

送审日期

合同主要
内容

业务科室
意见

财务科
意见

审计科
意见

承办单位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