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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总则
1.为了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制度中称的合同是指我处及所属各单位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
3.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不仅限于)建设工程、工(农)业供水、销售、设计、承揽、采购、借款、租赁、维修、委托、技术咨询、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二、合同的签订
1.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2.签订合同,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3.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单位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和下属机构负责人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人员和签订授权权限以外的合同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4.授权委托事宜由处办公室管理,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执照、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6.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考虑,再行签约。
7.签订合同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后签字盖章方能生效。所有合同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三、合同的审查批准
1.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管理处,并严格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合同进行会签,经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2.合同审批权限:处属各单位以自身或外江处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事先填写“合同审签意见书”,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按合同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合同复印件交处审计科备案,原件交处办公室存档并建立合同台账,同时各部门对承办的合同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3.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尽量采用既有的范本格式,合同拟定完毕,凭合同审签意见书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和处领导审核通过后,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签约人应负责掌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汇报。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4.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中合同签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责任与监督检查
1.合同承办部门要保证合同会签人员对合同的知情权。
2.合同承办部门要对所提供的合同及附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审签意见负责。
3.对应送交而未送交各职能部门审签的合同,或未按审签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的合同,致使出现合同无效、不能履行、败诉等情况,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处纪委办(审计科)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