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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以下简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使用效率,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网络安全,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指外江管理处处属、处管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接受馈赠等形式购置或拥有的用于管理的办公设备、网络及安全设备、通信设备及各类配件、耗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设备的计划、采购、运维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设备管理原则:节约经费、安全高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外江管理处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室(以下简称科信室)是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的主管部门。处属、处管单位应明确相应的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设备及网络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处属、处管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外江管理处有关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3.做好本单位信息化设备日常管理报备工作,完成外江管理处下达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任务。
4.完成本单位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编制及上报工作。
5.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计划、运维及报废或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
第七条 采购管理
1.我处信息化设备采购实行计划和动态管理,计划管理指各单位上一年提交并经批准的本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动态管理指计划外涉及的新增设备及配件、耗材。
2.信息化设备统一由科信室采购,各单位严禁未经批准自行购置。
3.信息化设备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采购程序
1.计划管理的采购:各单位上一年提交的设备采购计划经科信室汇总报管理处批复,科信室按批复进行集中采购。
2.动态管理的采购:申购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流程进行审核。(见附件1)
3.实施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验收
1.设备到货后,由科信室和设备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到货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2)按照相关资料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3)产品验收后,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3.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问题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4.验收完成后按照款项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第十条 登记
1.科信室对信息化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加贴标签,并建立信息化设备管理台账。
2.处属、处管单位按照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管理台账,并报科信室备案。
3.科信室和财务科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化设备进行盘点核查,应做到管理台帐与财务帐相符、帐与实物相符。对玩忽职守造成设备物资损毁、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一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应明确设备运行与维护的责任人,须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信息化设备,对因使用和维护保养不善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对单位统一分配给科室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文档、数字证书、用户口令、存取级别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拷贝和更新,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提供软件、技术文档、操作手册、进网口令、数字证书等。为严防各种病毒对计算机的侵入和破坏,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种游戏软件和应用程序,严禁运行未经病毒检查的各类数据载体。
第十三条 对于信息化设备的维修,使用部门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申请单》,由科信室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维修意见,按流程进行审批,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设备维修后,由科信室、使用部门和承修方共同验收。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由使用部门、科信室分别签字存档。处属、处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设备维修的须将维修记录报科信室登记存档。
第五章 报废
第十五条 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废处理:
1.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3);
2.设备老化,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3.因损坏无法修复。
第十六条 作报废处理时,设备使用部门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科信室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科审核后按流程审批。同意报废的设备由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办理手续并组织统一变卖或转让,收入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更新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设备使用年限以及报废规定,当年八月底前将次年本单位信息化设备需求计划报科信室汇总,计划外出现的设备损坏更新纳入动态管理的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未在科信室备案的信息化设备不纳入更新计划。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为设备安全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使用人是信息化设备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应按照网信安全相关要求保证设备及信息的安全。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科信室对全处的信息化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科信室应定期组织检查信息化设备的安全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信息化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强电磁性物品,使用人应保持信息化设备及环境的清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江发〔2013〕134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