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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及配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及配置,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使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江管理处机关使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所有科室及个人。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书柜、沙发、茶几、空调等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办公室是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计划配置、采购、验收、移交、登记、调配、报废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办公设备和家具台帐。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包括实物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数量,单位实有工作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20号)要求设置,价格上限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置功能实用、价格低廉、安全节能的设备和家具。
第七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要根据单位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进行配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所需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各部门应根据各自实际,将需要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交办公室汇总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将审定后的购置计划纳入财务预算,未按时填报的不纳入计划。如因新增人员等情况临时添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由需求部门填写《办公用品申领(购)单》,并注明添置原因、数量、要求、放置地点等,2000元以下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核;2000元以上的还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完成申购流程后,经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部门审核确实需要添置的由办公室予以内部调剂,无可调剂的由办公室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需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专项审批。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第九条 采购回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办公室和需求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统一登记并移交需求部门使用。
第十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采取“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部门和使用者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与维护责任,不得丢失、损坏和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使用者跨部门调动时,其办公设备和家具留在原部门由办公室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配或使用该办公设备和家具。新人员到岗后需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启用。各部门因编制的原因人员减少或者机构撤销等,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办公室收回,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私自转让、留用。离退休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留在原部门,由办公室查验无损坏后,方可办理离退手续。
第十二条 各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调入、调出和互换办公设备和家具,对长期不投入使用或使用率极低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办公室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各部门须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处理,使用者及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确因自然损坏、使用时间过长而无法修复和无使用价值的,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由办公室牵头汇同财务科、纪委办认定后实施报废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名义将本部门和个人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已认定报废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根据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实际情况,对办公设备和家具统一分类,及时登记入帐,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年对各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使用部门要保证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保证办公设备和家具完好及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办公设备和家具损坏、被盗、遗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办公设备和家具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将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购置、调剂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名称 |
单位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上限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
备注 |
|
空调 |
1.25匹及以下 |
元/台 |
3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18平米以下的可配置一台 |
10年 |
|
1.5匹 |
元/台 |
35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18至24平米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
2匹 |
元/台 |
6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24至30平米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
3匹 |
元/台 |
8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30平米以上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
5匹 |
元/台 |
10000 |
10年 |
|||
饮水器(饮水机) |
元/台 |
1000 |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配置。 |
15年 |
|
|
办公桌 |
元/套 |
3000 |
按照不超过实有工作人数配置。 |
15年 |
|
|
办公椅 |
元/ 把 |
800 |
按照不超过实有工作人数配置。 |
15年 |
|
|
书柜 |
元/组 |
12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
文件柜 |
元/组 |
1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
沙发 |
单人沙发 |
元/个 |
800 |
根据办公室面积组合配置。厅局级办公室不超过5000元,处级以下办公室不超过3500元。 |
15年 |
|
双人沙发 |
元/个 |
1500 |
15年 |
|||
三人沙发 |
元/个 |
2500 |
15年 |
|||
桌前椅 |
元/ 把 |
600 |
按照不超过办公室间数配置。 |
15年 |
|
|
保密柜 |
元/个 |
2500 |
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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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人折叠椅 |
元/个 |
12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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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接待)室家具 |
会议桌 |
元/平米 |
1000 |
使用面积在100平米(含)以下的会议、接待室按照不超过700元/平米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00元/平米配置。 |
15年 |
|
会议椅 |
元/ 把 |
500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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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水柜 |
元/组 |
1000 |
15年 |
|
||
茶几 |
元/张 |
800 |
1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