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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站、处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6年8月25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4〕1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机关各科室、各管理站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单位、不相隶属的单位来我处开展公务活动和我处内部上下级、平级之间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及水利厅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接待人员应热情大方、服务周到、认真细致地做好接待工作,同时注意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处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处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处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处机关公务接待由对口或牵头科室根据来人单位公函(或我处发出的邀请函、电话记录复印件)拟定接待方案并填写《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处办公室和相关分管处领导审批,重要接待报处主要领导审批。非工作日发生的接待事项应在上班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对方若以电话等方式通知的,承办部门应做好相关记录。
处属各站应参照本条制定相应的接待审批程序。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工作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经相关分管处领导(或站领导)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原则上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接待一次,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一般就近、从简安排,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按照省部级干部及随从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及随从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110元,在标准以内开支接待。超支部分由参与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住宿的,可由我处代为联系安排,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 接待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安排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接待,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相应的接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全处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办公室会同财务与审计科在每年年初编制预算,年底进行决算,并以适当方式在内部进行公开。各站的接待费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或我处发出的邀请函、电话记录复印件)、《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四单”)。凡未经审批而自行安排的接待不予报销;“四单”不齐或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1、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6、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9、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10、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1、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12、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科室、站必须规范接待费的支出管理,认真执行本规定,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提高接待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行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干部的标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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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七条 处管理的电站、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外江发〔2014〕200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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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年 月 日
接待部门 |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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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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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宾姓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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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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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人数 |
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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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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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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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 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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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 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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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审 批意见 |
附件2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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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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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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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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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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