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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处班子研究,对《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外江发〔2014〕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2.公务使用登记表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处机关、处属各单位(含处管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特种技术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制式用车、交通专用车和其他用车。
第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处办公室是全处公务车辆管理的牵头部门,各车辆使用单位(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是公务车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财务、审计、安监等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建立健全公务车辆出行、里程、保险、维修、保养、加油、洗车等管理台账,按照节能降耗的要求,控制车辆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条 原则上固定车辆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职专车专驾,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处领导许可或安排,不得擅自将车辆调换或借与他人驾驶,不得搭乘非本单位职工,违者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管理处实行定点加油,严格控制车辆油耗。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出行记录台账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注意油箱油量,提前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同车出差人员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机关各科室用车根据出差任务如实提交《外江管理处派车申请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注明出差人、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提交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处级领导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用车登记。《派车单》作为驾驶员差旅费报销时的依据,以备核查。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公务用车也要制定各自的公务用车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
全处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公车使用登记表》(准确记录全部乘车人、出车事由、出行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对《派车单》和出行记录台账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处领导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各车辆使用单位的车库(车位)内;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原则上其他车辆一律入库停驶。全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统一布署适时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安装GPS定位监管系统。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调度,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十二条 规范调度,保证机关车辆高效运行。
1.处级领导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应尽量控制出差次数和人数,非紧急情况用车需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一天提交《派车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用车方向统筹安排,尽量采取拼车形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紧急情况用车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手续后补。
2.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处领导审批同意;用车时间超过三天的,还须处长审批同意。
3.处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临时用车,由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人员口头申请即可。
4.节假日公务用车,由各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处领导,再由分管处领导安排办公室派车。
5.防汛期间和法定节假日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度,由办公室和安监科编制《驾驶员值班安排表》,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公务用车,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自行制定相关用车制度,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建全各类车辆管理台账,相关资料的完善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全处车辆维修实行逐级申报,定点维修。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人员口头申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即可。
2.车辆一般维修(2000元以下)由车辆使用单位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并列出维修预算清单,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管理处办公室审核后再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3.车辆大修(2000元以上)由车辆使用单位书面上报办公室,经询价评估后,由办公室、安监科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4.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弄虚作假、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聘用人员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厂家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报销。发现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处办公室、财务科每季度或半年统计一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科每年对全处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学习,由车辆使用单位建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台账,安监科进行督促检查。
2.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3.厉行节约,力戒浪费,搞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4.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文明行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5.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突发情况时能够有效联络。
6.办公室将结合单位的业务特点,统筹安排驾驶员年休假。休假期间,驾驶员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处罚的,由驾驶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情况,经单位研究后酌情处理。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行车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外江发〔2014〕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