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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外江发【2014】1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5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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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江发〔2014〕17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刻制
(一)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二)凡机构撤销,其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二、印章保管
(一)管理处行政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处党委印章由党办专人负责保管;处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与经济科保管;处属各站及机关部门印章也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相关领导指定人员代管。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如发生印章丢失、损毁或被盗等现象,应迅速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 
(二)印章保管者要坚持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三)印章原则上不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带使用的,应填写《外江管理处公章借用申请单》,经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出,工作完成后立即归还印章保管部门。
三、印章使用
(一)加盖平行公文及下行公文的印章,由分管领导签批或主要领导签批盖章;上行公文及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需加盖管理处印章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或授权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
(三)为本处职工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等可由印章保管者给予盖章,但必须留档备查;职工收入证明须经人教科审核。
(四)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五)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而需用印的,不得轻率办理,应请示相关领导后再盖印。
(六)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多页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七)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处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处党委印章由党办统一登记,以备查考。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