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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13〕143号
关于加强处机关车辆进出和停放管理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处机关公共区域车辆进出和停放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印发〈外江管理处水调中心大楼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江函〔2004〕39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出处机关的车辆应保持车身干净整洁,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出大门时应减速慢行,严禁鸣号。
(二)非本单位公务车辆或人员进出处机关应在门卫室进行登记。车辆停放应服从门卫安排,车头向外或顺边停放,门厅及消防通道上严禁停车。
(三)机关公务车辆实行专车专库停放,非公务车辆禁止停放在单位车库内。驾驶员应经常保持车库的整洁卫生,车辆外出和下班时间需锁好车库。
(四)非本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在处机关过夜。本单位职工车辆需要夜间停放在处机关的,应先到处行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申领车辆出入证,凭证进出、停放。
(五)职工车辆在处机关停放期间发生的一切丢失、损坏等问题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本处职工(含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关于印发〈外江管理处机关和管理站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办法〉的通知》(外江发〔2009〕33号)给予相应处罚。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