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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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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3〕134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处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以下简称外江管理处)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指外江管理处各科室、管理站、电站(以下统称处属各单位)利用预算资金或自有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收益以及接受馈赠等形式购置或拥有的用于办公、设计、监控及工程管理维护用的计算机(含服务器、便携式电脑和电脑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硬件防火墙、存储器、照相机、摄像机、移动通讯器材、各类计算机储存设备、配件、耗材等信息化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设备管理原则是:按照节约经费、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设备管理。科学合理地规划、配置、更新和维护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实现信息化设备的动态化和常态化管理,保证外江管理处办公自动化、水情遥测、闸门自动化、CAD设计、视频会议等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和稳定性,使网络信息系统更好地为水利水电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是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的主管部门。处属各单位应明确相应的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水利系统有关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制定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指导和监督检查处属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
4、汇总、审核、编制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
5、组织实施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属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外江管理处有关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3、完成外江管理处下达的各项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任务,按要求向外江管理处科技室汇报信息化设备管理情况;
4、编制本单位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并按要求上报外江管理处科技室;
5、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购置的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
第八条  财务与经济管理科是信息化设备采购的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科是信息化设备采购的监督部门,科技室是信息化设备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九条  采购方式:
1、信息化设备由科技室按申购计划统一采购。各单位严禁未经批准自行购置。
2、信息化设备的采购,根据资金性质和渠道确定采购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按政府采购目录中列出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并择优选取采购点。使用自有资金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科技室初审;
2、科技室组织财务与经济管理科、监察审计科对采购计划进行复审,再按审批权限呈交有关处领导审批,重要项目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3、财务与经济管理科根据采购计划落实经费;
4、实施采购:
(1)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2)成立招标办公室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由申购部门、科技室、监督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
(3)制定招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标准;
(4)按照文件和标准实施采购;
(5)根据比价或招投标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信息化设备到货后,由科技室组织财务与经济管理科、监察审计部门、设备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贵重物资、设备的验收还需邀请处内外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物品的外包装与数量检查、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成批购入的设备,必须逐台进行货物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5天内进行。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与采购要求不符,或存在以次充好等问题,应详细记载并立即与供货方交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要求。凡属人为原因未发现货物问题造成损失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货物验收后要及时填写验收单,交财务与经济管理科和科技室存档。财务与经济管理科应在认真审核询价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记录和发票的基础上进行货款支付。


第五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对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加贴标签,并建立信息化设备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处属各单位按照外江管理处科技室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管理档案,对每台信息化设备都要明确责任人,并上报科技室,构成固定资产的信息化设备报财务与经济管理科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外江管理处统一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外江管理处科技室开具信息化设备调拨(领用)单,使用部门签字接收,调拨(领用)单分别由科技室、使用部门和财务与经济管理科各持一联保管,科技室应及时登记入帐并打印信息化设备标签,贴到信息化设备上。
第十八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化设备的盘点核查,检查各单位是否做到管理帐与财务帐相符、帐与实物相符。对玩忽职守造成设备物资损毁、丢失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和保养规程,使用者是设备保管、使用和保养的责任人,使用人员须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
第二十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对单位统一分配给科室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文档、数字证书、用户口令、存取级别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拷贝和更新,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提供软件、技术文档、操作手册、进网口令、数字证书等。为严防各种病毒对计算机的侵入和破坏,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种游戏软件和应用程序,严禁运行未经病毒检查的各类数据载体。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化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对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设备的转借、移交须上报给科技室及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转借、移交应当如实填写有关记录单,并交科技室存档。


第七章  维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处属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维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申请单》,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江管理处科技室,经调研审核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审批后由外江管理处科技室或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工作。重要或大型信息化设备的维修需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重要或大型信息化设备维修后,由外江管理处科技室、使用部门和承修方共同验收。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由使用部门、科技室分别存档。处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设备维修的仍需须将维修记录报外江管理处科技室登记存档。


第八章  报废
第二十五条  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废处理:
1、外江管理处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年限定为5年,凡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故障率较高,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
2、设备老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4、因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的。
第二十六条  作报废处理时,设备使用部门填写《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科技室在监察审计人员的监督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与经济管理科审核,最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设备由财务与经济管理科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办理手续并组织统一变卖或转让,收入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更新
第二十七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根据各单位设备的情况,按照超出使用年限以及报废的规定,适时地、有计划地制定设备更新方案,并报处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处属各单位自行购置或接受赠与,且没有向外江管理处科技室申报的信息化设备不纳入更新计划,不予更新。
第十一章 安全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科对全处的信息化设备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涉密信息化设备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依规依纪追究科室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为设备安全保障的责任部门,使用人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要求保证设备及信息的安全,使用人是信息化设备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使用人可以向科技室咨询相关技术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外江管理处科技室应定期组织检查信息化设备的安全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行为,信息化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和权力予以制止,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信息化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强电磁性物品,使用人应保持信息化设备的清洁和周围环境空气的通畅。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信息化设备事故时,设备使用部门应尽快派人到达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科技室。科技室应及时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查清原因,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确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对于事故应分清事故责任和责任者,给予事故责任者教育、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册(信息化设备购置申请表、信息化设备调拨(领用)单、信息化设备维修申请单、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等)由外江管理处科技室和财务与经济管理科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江管理处科技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