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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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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1997年8月20日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审定川人农〔1998〕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 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所称“渠首枢纽”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所称渠首枢纽,是指以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三大工程为主体的工程群体,其范围包括:
 
  (一)岷江从关口起至青城大桥河道、滩涂、堤岸及水工程设施。
 
  (二)内江河口至蒲柏闸、走红闸;蒲阳河、柏条河干渠至都江堰市观景路;走马河、江安河干渠至青城桥路;人字堤溢洪道、仰天窝鱼嘴、丁公鱼嘴、走马河、江安河、鱼嘴等渠(河)道、滩涂、堤岸及水工程设施。
 
  (三)由外金刚堤至柏条河口的工业引水暗渠(含渠顶土地)及其闸房和附属设施。
 
  (四)沙黑总河进水闸至漏沙堰分水闸,黑石河干渠至青城大桥4号桥、沙沟河干渠至青城大桥5号桥(小罗堰枢纽包括溢洪道)的渠(河)道、堤岸及水工程设施。
 
  2. 问:条例第二条所称“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所称引水工程,是指都江堰灌区内各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和毛渠等各级渠道的引水建筑物(含坝、闸、堰、口等)。
 
  输水工程,是指都江堰灌区内各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和毛渠等各级渠道及与渠道相连接的渡槽、隧洞、涵洞、倒虹管等及其相关的排水设施。
 
  蓄水工程,是指都江堰灌区内大、中、小各级水库和塘、堰等各类蓄水设施。
 
  提水工程,是指在都江堰灌区渠道、水库、井、塘堰内提水的工程设施及机电设备。
 
  配套设施,是指各类闸门和启闭装置以及闸房、站房、测量标志、水文设施专用道路、通讯设备和输、配电设备及桥、涵、管等各种渠系建筑物。
 
  3. 问:条例第三条所称“都江堰灌区”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4. 问:条例第四条所称“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条所称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是指都江堰水利工程维护所需资金,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的市(地)、县(市、区)的用水户负担;工程扩建、改建、重大水毁恢复及病害整治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发展新灌区按中央和省关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规定筹措资金。
 
  5. 问:条例第五条所称“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业管理”、“群众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五条所称统一管理,是指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在省水利电力厅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都江堰水利工程实施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对岷江来水和灌区水源制定统一的配水计划,科学用水;按批准的配水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灌区计划用水;统一规划并组织灌区进行渠系改造、工程改建和扩建;统一安排各渠系岁修时的断流、输水时间;统一研究灌区水价制定标准和水费征收办法等。
 
  条例第五条所称分级管理,是指由省水利电力厅、都江堰管理局和灌区内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渠系和配套设施分别实施的管理。
 
  条例第五条所称专业管理,是指(一)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处、站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二)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所(局、处)、站等对所辖水利工程的管理;(三)乡(镇)水利站对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
 
  条例第五条所称群众管理,是指(一)有灌区用水户代表和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的灌区事务民主协商会议实施的管理;(二)由供用水各方组成的渠系管理委员会及村组放水组、放水员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
 
  6. 问:条例第五条所称“水事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五条所称水事管理,是指灌区内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规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其所管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范围内,对水政、水资源、水事纠纷实施的管理和调处。
 
  7. 问:条例第六条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答:条例第六条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一)都江堰管理局及人民渠第一管理处、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外江管理处、东风渠管理处、黑龙滩水库灌区管理处、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所(局、处)、管理站。
 
  8. 问:条例所规定的都江堰管理局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法定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都江堰管理局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机关,其法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十九项:
 
  一、负责渠首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灌区事务民主协商会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上水利工程的岁修方案;
 
  四、协商确定各市、县岁修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五、组织完成渠首工程的岁修任务;
 
  六、制定较大规模病害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方案;
 
  七、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水利工程用地;
 
  八、提出灌区内城镇规划中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审查意见;
 
  九、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十、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库、渠道水域有偿使用方案的审查;
 
  十一、审查批准其管辖范围内采砂申请;
 
  十二、负责都江堰灌区内用水的统一调度;
 
  十三、编制灌区年度供水计划;
 
  十四、审查批准超计划用水申请;
 
  十五、审查批准新增用水的申请;
 
  十六、负责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的计量和收费;
 
  十七、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其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权;
 
  十九、条例中未提及的都江堰管理局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其他职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部分
 
  9. 问:条例第九条所称“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包括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第九条所称“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是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水规〔1990〕61号文”批准的《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报告》。其要点:
 
  (一)针对都江堰用水调度的复杂性,提出了对灌区水资源和水政统一管理的必要性。
 
  (二)科学地测算了都江堰灌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对水的需求,界定出灌区水资源和供水范围。
 
  (三)确定了都江堰水资源的主要构成:
 
  1. 岷江上游来水为主水源,其水源构成为都江堰鱼嘴以上的岷江正流及各支流。
 
  2. 丘陵区当地径流是丘陵灌区内的基本水源。
 
  3. 成都平原地下水为重要的补充水源。
 
  4. 灌区边沿山区溪河为辅助水源。
 
  (四)在对水资源作总体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灌区农业、工业、城市生活和其他用水作了综合供需平衡计算。
 
  (五)确定都江堰近期发展及终期发展规模。
 
  10. 问: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四川省都江堰总体规划报告》中的东风渠五、六期和人民渠六、七期未完工程灌区及毗河引水灌区。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部分
 
  11. 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有效灌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五条所称有效灌面,是指都江堰灌区范围内可以由都江堰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农业耕地面积。
 
  12. 问:因建设需要占用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如何进行补偿?
 
  答:因建设需要占用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水政资(1995)457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成都市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成都市农业灌排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13. 问:条例第十六条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六条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用地范围,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都江堰渠首枢纽及其各级引水、输水、排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使用土地的范围。
 
  14. 问:条例第十八条所称“保护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八条所称保护范围,即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划定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15. 问: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管理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管理范围,即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16. 问:条例第十九条所称“国家规定”包括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九条所称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中的规定。
 
  17. 问: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水库、渠道水域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8. 问:条例第二十三条所称“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必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所称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必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是指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凡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采砂申请,经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后,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水发〔1990〕计财781号”《四川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里所称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依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用水管理部分
 
  19. 问: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灌区边沿溪河径流,主要是指岷江支流及分布于都江堰灌区边缘山区的南河、?江、斜江、文井江(西河)、马牧河、蒙阳河、鸭子河、小石河、射水河、湔江、石亭江、绵远河、安昌河、秀水河(睢水河)以及其间的其它山溪河流和平交河流。
 
  20. 问: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包括哪些活动?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包括在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山溪河流上修建水库、水电站、引水、排污和可能造成都江堰来水流量减少、水量波动,影响都江堰供水、防洪调度的工程项目。
 
  21. 问: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水权集中,统一调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水权集中,统一调度,是指都江堰灌区的年度供水计划批准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灌区供水计划的执行调度权,由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行使。
 
  22. 问: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其他时段”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其他时段,是指平坝灌区水稻栽插结束后(一般在6月10日前后)至岁修开始前(11月中旬)之外的时间。
 
  23.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时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时间,是指农业用水规定为当年的11月底以前向都江堰管理局有关管理处报送次年的用水计划;生活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工业用水应为当年12月中旬向都江堰管理局报送次年的用水计划。
 
  24. 问:用水户应如何编报年度用水计划?
 
  答:都江堰灌区的农业用水,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辖区内受益面积作物布局情况、作物耗水量及渠道水的利用系数作为依据,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送都江堰管理局有关管理处,由各管理处汇总后报都江堰管理局。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根据生产、生活的单位耗水量,确定其年度用水总量,在规定时间内向都江堰管理局报送次年的用水计划。
 
  25. 问: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超计划用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超计划用水,是指用水户在年度用水计划批准的用水量之外使用都江堰供水的行为。
 
  26. 问: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新增”用水户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新增用水户,是指(一)灌区内新建的需要由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的非农业用水项目;(二)按《四川省都江堰总体规划报告》的规划扩建的农业新增灌溉面积;(三)根据发展需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扩大的新增灌溉面积;(四)原用水户中用水规模扩大,需要增加用水量的。
 
  27.问:新增用水户用水申请应如何审批?
 
  答: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都江堰灌区内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等用水户,必须向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申请。凡新增生活用水、工业和自来水厂等用水,其用水量在5立方米每秒(含5立方米每秒)以下,其中城市环保用水在15立方米每秒(含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由都江堰管理局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量超过以上数量的,由都江堰管理局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灌区扩大,新增的农业用水的,其灌溉面积已列入《四川省都江堰总体规划报告》的规划范围的,用水申请由都江堰管理局审批;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其用水申请由都江堰管理局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8. 问: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量水设施”包括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量水设施,包括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电厅“川水发〔1993〕水政451号”文《四川省水文资料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部分
 
  29. 问: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是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在核算供水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对各类用水的价格实行分别核定。依照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其各类用水价格的核定办法为:
 
  (一)农业用水价格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经济作物用水、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略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
 
  (二)工业用水价格
 
  消耗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渠道,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或渠内,水质符合标准的)用水价格,按消耗用水价格的20%~50%核定,其中贯流水价格应高于循环水价格。
 
  (三)生活、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其标准略低于工业消耗用水。
 
  (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
 
  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它用水的,其水价按照用水水电站(工程)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核定。不结合其它用水的,其水价按结合用水水价的2~3倍确定。
 
  (五)通过水利工程供水提供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及航运用水,用水价格按工业消耗用水价格核定。
 
  (六)其他用水价格按有关规定核定。
 
  30. 问: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是指都江堰部分灌区农业水费的收取,实行以灌溉面积确定基本水量,其实际用水量在规定范围内,只收取基本水费;其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对超量部分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加收水费。
 
  31. 问:条例第三十六所称“以实物计征,按市场价格进行货币结算”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以实物计征,按市场价格进行货币结算,是指都江堰灌区以大米、黄谷等实物计收农业水费,并将其实物按省物价局根据当年粮食市场价格核定的水费粮价格标准,折算成货币进行结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
 
  32. 问: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7、38、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31、32、33、34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50条的规定处罚。
 
  33. 问: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补救措施”包括哪些措施?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按照工程技术的要求,恢复渠道原状或者原有功能。
 
  34. 问: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逾期”应如何计算?
 
  答: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逾期,应从供水单位责令用水户限期交纳水费的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35. 问:条例第四十八条所称“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十八条所称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是指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都江堰管理局具体负责的管理范围。
 
  36. 问:当事人对都江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都江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省水利电力厅申请行政复议。
 
  37. 问:条例从何时开始生效?
 
  答:条例自公布之日起1997年6月16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