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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01 09:4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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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关于印发《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处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2.《无人机使用申请任务书》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9年911     

 

附件1

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人机在我处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工作的安全、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室为无人机应用管理责任科室,由科室部分人员组建无人机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为无人机飞行、日常保养及管理的执行机构。工作组下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飞行员两名。

三、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长工作职责:负责工作的全面管理,保证飞行任务安全、高效地完成。具体负责空域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审核管理、负责飞行任务的审核和具体管理。

第五条 副组长工作职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飞行任务的相关协调及保障工作。

第六条 飞行员工作职责:飞行员须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根据任务书制定相关任务航线,按规定申请临时空域,完成飞行任务。

四、飞行流程

第七条 需应用无人机的单位、部门须提前填报《无人机使用申请任务书》,经申请单位部门分管领导、科信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科信室统筹安排,由无人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如因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执行任务时,视情况取消或延后执行。

 遇到防洪橙色预警时,需启动预警期间每天办理临时空域申请机制,保障防汛需要。

第十条 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外江管理处无人机应用技术管理规程》进行操作。

十一 在飞行任务过程中申请单位部门需派人配合执行任务,执行过程中如遇任务变更需要办理应用申请。任务执行完成后根据《无人机使用申请任务书》移交视频资料,移交双方在申请任务书上签字。

五、设备管理及故障处理

十二 无人机存放环境应保持干燥,无人机小组成员应每隔半个月进行检查,避免湿润环境对自驾仪传感器测量值的影响。

第十三条 在每次飞行结束后及时将飞机放回并锁好门窗保管好钥匙,由无人机组员负责,小组长进行检查。

十四 无人机在出现设备故障问题时,无人机小组飞行员应及时与设备供应商商议处理办法并及时解决。如无法及时解决需要返厂维护时,无人机小组组长报告科室领导并请示分管领导,经同意后返厂维护。

十五 无人机飞行员在每次飞完一个架次后,应在飞行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

十六 无人机飞行员与纵横公司签订合同,就CW-10C每年的保险由纵横公司代理进行办理(包括机身险和第三人责任险)。

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无人机使用申请任务书

申请科室


联 系 人


任务类型


任务日期


任务内容





申请单位(部门)
分管领导
意见


科信分管
领导意见







任务机型


飞行操作员


起 降 点


起飞时间


飞行航线
(区域)


飞行小组组长意  


科信室负责人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