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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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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处机关各科室: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处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7年2月22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易地交流、挂职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或者上级单位下派挂职的副科级(含)以上党政干部(以下简称交流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周转房是指单位利用公有住房或统一购置、租赁的房屋,专门用于交流干部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居住的住房。

第四条 干部周转房的管理:

1、干部周转房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2、干部周转房的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算),由财审科负责收取。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天然气费和宽带通讯费等由居住人承担,多人共用一个套间的,协调分担。

4、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动周转房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并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

5、干部周转房只能用于交流干部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交流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第五条  干部周转房申请流程如下:

1、交流干部本人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处长办公会讨论。

3、签订租住协议。

4、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

第六条  干部周转房内配套基本生活设施由办公室统一配备,一般标准为普通睡床、衣柜、办公桌椅及空调等,严禁超标准配置豪华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