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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关于明确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的通知
外江函〔2013〕26号
三合堰电站、梅花电站、岩堰电站、方渡电站、泗江堰电站、崇州石头堰水电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水电〔2009〕17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法办〔2011〕20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川水函〔2012〕1214号)等文件内容要求,对我处处属和参股电站安全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我处处属及控股公司电站分别有三合堰电站、梅花电站、岩堰电站、石头堰电站,其安全监管主体为四川省外江管理处,监管责任人为杨斌,对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人黄晓波,负责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监管责任人报告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汤传波,负责电站安全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承担对安全监管的调研、部署、检查工作,定期向监管责任人报告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责任人。
管理处安办、防办为具体贯彻、落实单位监管职责的职能科室,负责对上述电站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监督、指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安办、防办成员单位工程科、灌溉科、综经科分别对上述电站水工建筑及设施、防洪调度及运行、安全生产及安全达标管理等安全事项进行具体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通过日常工作及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安全责任考核细则、绩效考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等方式和制度,落实具体监督、指导工作。
上述电站为本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站站长为本站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站安全生产达标、安全生产、防雷、防汛工作、水工建筑及设施巡视、检查、设备台帐、设备定值管理等制度及预案的制订、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本站分管安全副站长,对上述工作具体落实、实施负主要领导责任。
管理处代管电站分别有方渡电站、泗江堰电站,其安全监管主体为相对控股方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代管电站,相应责任人按上述管理处处属及控股电站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对应。
管理处参股电站崇州市崇平电站,其安全监管主体为崇州市经信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崇平电站。
各电站要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按要求制订防雷、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熟读预案,在此基础上可进行多种形式的事前演练;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水工建筑及设施巡视、检查制度,并分别报处防办和处安办审批后严格执行。各电站已明确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人事变动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各电站应深入学习上述文件内容精神,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