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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确保全处职工有安全、文明、卫生的生产、工作环境,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严重违章、玩忽职守、强令或纵容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或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处、站工会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按标准配置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管理,正确使用。
第二章 领导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主动履行“一岗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领导机构,形成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各电站应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水管站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明确其责任和权利,并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应当做到人员相对稳定、经费落实、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
第九条 在组织生产、决策经营时应当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生产第一线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条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竞赛。
第三章 处安全生产机构组成
第十一条 管理处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处长、处党委书记、副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工会主席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分别对所分管的工作负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保卫科、工程科、供水科、综合经营管理科、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全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审议处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研究、协调、解决处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劳动法规;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审定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意见;审议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竞赛;表彰先进,鼓励创新。
第四章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办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督促、检查各职能科室(管理站、电站)防洪、供水安全、消防、内部保卫、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反恐、反邪、维稳、防盗)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督促、检查各职能科室(管理站、电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配置安全生产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月报表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电站、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分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处置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和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与处属各单位、处控股或参股电站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层层落实分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班组、闸点、岗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牵头组织对单位内部工伤事故、机械事故、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了解、责任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督促各职能科室有计划地组织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条 安办成员单位职责划分:
1、行政办公室:负责全处车辆管理工作和处机关办公区安全生产管理;
2、人事劳动教育科:负责全处劳动技能培训考核及劳动保护管理;
3、供水经营管理科:负责全处计量用水系统、防洪水量调度系统安全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工程管理科:负责全处防洪工程抢险安全管理、水利工程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岁修及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5、综合经营管理科:负责处属电站、处控股或参股电站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6、保卫科:负责全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
7、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我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水毁修复加固工程、病险水闸整治改造工程、电站增效扩容项目、对外投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重大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8、安办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协助安办处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应当追究责任。
1、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工种的安全规定置若罔闻、不研究、不贯彻、不执行,安全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以致事故频繁、伤亡严重的。
2、下达的指示、决定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违章指挥或纵容、强迫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对职工,尤其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未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允许不合格人员上岗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对已查明或已发现需要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持官僚主义态度,不及时研究和整改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各种机械设备未建立使用、检修、保养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规范操作,导致伤亡事故的。
7、安全防护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条件改善却未改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盲目追求工程进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产品质量和职工安全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新招用的职工(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管理处下属电站生产一线职工,相关职能科室(站)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考试。水管站渠闸工,相关职能科室(站)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考试与《外江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挂钩。
第七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如实报告、认真调查和正确处理各类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生产事故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积极抢救伤员、财产,并按以下程序立即报告。
1、一般事故: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一般事故报告程序报所在单位和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1、一般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2、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工地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损失情况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用工形式、伤害情况等;
3、设备损失情况(含损害和修复的经济损失估价);
4、现场施救情况;
5、事故调查的原始材料:技术鉴定、法医鉴定、伤残鉴定、现场示意图及影像材料等;
6、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划分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7、整改措施;
8、参与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私了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职工享有《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设备严重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外,应给予事故单位及负责人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严格按照《外江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济损失赔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划分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责任人经济处罚后,不能免除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以及因目前物质条件尚不具备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对事故单位或个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收入列入安全生产基金,经济赔偿收入上交处财务。
第九章 安全考核与先进评选
第四十三条 安全考核按年度进行。
第四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外江管理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第四十六条 凡发生一般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对各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考评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处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1、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人员;
2、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收效显著的人员;
3、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
4、在紧要关头,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排除险情,避免了事故发生或明显减小事故损害的人员。
第十章 仲 裁
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者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如发现隐匿事故性质或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并有权重新调查,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事故的划分及处理,仅限本单位内部;凡涉及对外的,在事故处理时先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外江函〔2014〕153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