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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渠系电站受益范围及维护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1-06 14:5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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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14〕15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渠系电站受益范围及维护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渠系电站受益范围及维护责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8月27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渠系电站受益范围及维护责任管理办法

一、管辖及维护责任范围确定
根据《水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灌区干渠上各级电站所处干渠渠道管辖权仍归我处,由于水电站的发电调水所需,其影响范围内的河道渠段管理维护责任由受益电站负责。具体范围上至电站取水枢纽正常挡水时的回水长度,下至尾水渠入河道口以下100米之间的范围。渠道及两岸日常维修养护、防洪抢险、毁损修复、安全责任等由该电站自行负责。


二、管护办法
1、新建的水电站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报我处备案方可长期投入运行。
2、为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各电站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其负责的维护责任范围加强管理。
3、各电站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巡视检查办法,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加强对渠道的巡视、检查,特别是对河堤出现沉降、塌陷、滑坡、裂缝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情况以及其余病险工程和不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上报。
4、各电站需要对电站水工部分或维修责任范围内的渠道进行整治或改建,应出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和论证报告并上报我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5、各电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警示标志;与我处相关管理站、点及上下游电站之间建立实用快捷的通讯体系,确保汛情快速传递、水情通报等。
6、各电站须完善供水协议,按期足额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水费是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按照国家规定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的水费。水资源费是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收取的资源费。
7、以上的电站管理范围及责任内容同样适用于处属各电站,在实施中,处属电站委托我处相关管理站进行管理,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电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