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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4〕15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涉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涉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8月27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涉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都江堰外江灌区涉水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规范涉水项目的管理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涉水工程质量和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外江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根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本办法涵盖范围包括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管理的沙沟河、黑石河、三合堰干渠,西河各引水枢纽及各分干渠、支渠(含测流段)等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3、本办法所称涉水项目建设,是指在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4、本办法中所指管理范围包括:各水利枢纽(拦河闸坝和穿河涵洞等)的管理范围为上游200米,保护范围为上游500米,拦河斜坝的上游坝头起(止于起点上游500米与河床垂直的断面)计算;下游管理范围为200米,保护范围1000米,溢流坝、泄洪闸以消力池工程末端起计算;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无堤防地段按照20年一遇设计洪水淹没范围为管理范围。
5、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涉水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涉水建设项目申报
1、从事涉水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向外江管理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提出申请;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提出申请。
2、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提交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涉及取用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应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永久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三、涉水建设项目受理及审定
1、涉水建设项目申请受理后,外江管理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初步意见后将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上报四川省水利厅进行审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对工程方案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2、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及时发给申报单位回复文件。回复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的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对建设项目不同意,或要求建设单位就建设项目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3、根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涉水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与外江管理处签订《水利工程管理用地临时占用协议》,明确其权属。
4、涉水建设项目最终方案如果有较大变动的,应事先报外江管理处征得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1、涉水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外江管理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经批准的项目在一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2、外江管理处片区管理站对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获得批准的涉水建设项目要及时制止,对已获得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的涉水建设项目要责令其整改,或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对不服从管理的由片区管理站报外江管理处水政综合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3、涉水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完工全套资料交外江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