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外江管理处>>政策法规>>财务管理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站、各处管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处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川财行〔2016〕49号),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站(含处管电站,下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处工作人员临时到工作机构所在城镇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的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人员出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处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差由处长审批。处长、党委书记出差相互通报,报办公室备案。各站工作人员出差由各站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站主要负责人出差由联系处领导审批。一般职工单次出差3人以上(含3人)、单人出差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联系)处领导审批;单次出差5人以上(含5人)、单人出差5天以上(含5天)由处长审批,从严把关。
第五条 处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下达预算总额,年终结算,各科室、站严格按预算额度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不得任意超支。
第六条 各科室、站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厉行节约。根据工作内容及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可通过电话网络办理的公务,不派人出差;可合并办理的公务,不分散来办;可拼车出差的公务,不分别派车,出差审批单上必须有明确的地点、公务内容和派车情况。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机构所在城镇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客运汽车、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我处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处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省内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川财行〔2016〕49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一)处机关标准:1.省内:(1)甘孜、阿坝、凉山地区每人每天120元;(2)外江灌区内:派车时每人每天60元,无派车时每人每天80元;(3)外江灌区外:派车时每人每天90元,无派车时每人每天100元;2.省外:青海、新疆、西藏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处机关工作人员在崇州城区范围、第二管理站机关、第三管理站机关、千功堰枢纽、石头堰枢纽、石头堰电站办事的,均不得报销差旅费。
(二)各管理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高于处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报处备案。
(三)处属各电站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参照处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一)处机关标准:1.省内:(1)外江灌区内:派车时每人每天20元,无派车时每人每天40元;(2)外江灌区外:派车时每人每天20元,无派车时每人每天50元;2.省外:派车时每人每天40元,无派车时每人每天80元。
(二)各管理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高于处公杂费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报处备案。
(三)处属各电站出差人员公杂费参照处机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实行双控管理,即年初向各科室、站下达总预算后,再逐月分配月控制额度。预算一经下达,不得任意突破。各科室、站应在下达的总量控制额度内据实报销。参加省厅安排的专项检查工作产生的差旅及处同意开支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另行列支。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科室、站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摊派或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超支自理。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月发生的差旅应于次月进行报销。凡出现跨2个及以上月度报销情况的,财务科原则上不予办理。报销差旅费时发生有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应提供发票等凭证。驾驶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单位派车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至温江区、双流区、新津县、邛崃市、都江堰市五地政府、水务局及相关部门,至双流机场、都江堰管理局、玉溪河管理局公务出差的,按照外江灌区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人单月出差超过22天的差旅费报销由处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差旅费报销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填报。
第二十九条 借用、调动人员的差旅费由借用、调动的科室站承担,同时调整相关科室、站的差旅费预算额度。
第三十条 在基建项目或专项工程项目上已报销施工补助或差旅费的,所在科室、站不再报销其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在灌区范围内夜间外出执法、防汛抢险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按每人每夜40元给予伙食补助费。各科室、站应严格做好出勤记录,每月终了后据实造表经科室、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相关分管(联系)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均不得报销差旅费:
1.工作人员到外江管理处灌溉试验站职工试验区开展活动的。
2.处属各工会小组、各兴趣小组自行组织开展活动的。
3.管理处有明确要求的。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站应每季度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例会通报或书面公示。处审计科每年应对全处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抽查审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差旅费管理办法》(外江发〔2018〕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