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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4〕16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内部统计制度》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内部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9月9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内部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单位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证,业务上归财经科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征求财经科意见。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六条 处属各电站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以前。
第七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账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财务科(股)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九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管理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有违反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管理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管理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违反统计法受到处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