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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1-06 10:3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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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4〕16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申报表
           2、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变动申报表
           3、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意见签署单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9月9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我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我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且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工器具、仪器等。

第三条 我处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固定资产分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处财经科为我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全处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我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处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全处的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处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查和向上级报批。
(六)负责全处固定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处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我处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与良性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的登记和填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附表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新增固定资产的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的论证,并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履行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和运营责任。
(七)向处财经科报送相关表格、文件,并接受财经科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

第六条 全处固定资产按经济特征及实物形态分种类及对应代码,各单位按《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正确分类并编码。
第七条 我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置的不需建造和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和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价或者合同价、协议约定计价。
(四) 融资投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六)盘盈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净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八)对已交付使用还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算价入账,待竣工决算后据实调整。
(九)水管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应分别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十)以上固定资产购建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劳折资应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价值中。
 各单位应按照该条款准确合理计价,不得漏记或多记。

第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我处固定资产原则按水电部、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率表》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条 我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分别交各管理站、电站管理,处机关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具体使用各项资产的单位要将所有资产登记,明确责任。各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完整,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将固定资产管理与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层层有责任,物物有人管。

第十一条 对于建造完工交付使用或购买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清点数量、验查质量、核实造价等验收和交接工作,及时做好实物管理登记,在验收交接完后,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物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不能使用,或从经济效益上不宜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填报《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意见签署单》(附件3)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待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对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如要转让,应完备有关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能转让,不得贱卖或随意转送。
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交处财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岁修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改变固定资产原有价值。大修、岁修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财务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固定资产清理,确保账、卡、物相符。要求:
(一)查物点数,核对账目,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损毁,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妥善处理,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情况。对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和管理不完善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损坏的要督促及时修复,以提高设备完好率;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设备,提出处理意见,做到物尽其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应、不报告、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账务登记、填报固定资产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固定资产变动时未按规定办理变动手续的;擅自转让、处理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