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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4〕1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9月9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科学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单位的运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包括各类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等)、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五)会计电算化存储在媒介质(如硬盘、U盘等)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编造清册移交管理处财经科,归集整理,分类立卷依其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移交管理处档案室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处档案室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内部查阅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有财会人员陪同,在档案室查阅。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但不拆散原卷册、损毁原始单据和凭证。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处档案室和财经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财经科、监审科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保管期限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八条 处属各单位更换会计档案保管人员时,应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称号、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登记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