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外江管理处>>政策法规>>财务管理
外江发〔2014〕16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稽核制度》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稽核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9月9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财务稽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确保我处生产经营工作沿着国家财经法规、法律规定的轨迹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根据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在财经科设立财务稽核岗位,对全处财务工作进行稽核。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承担。
第三条 单位财务稽核工作,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处监察审计科的双重监督。
第四条 财务稽核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一) 财务稽核工作的职责:
1、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接受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处长和财经科科长的领导,对全处财务稽核工作负责。
2、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实施。
3、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标准》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每月一次对本单位及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对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4、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及基层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不得隐瞒,应逐级向领导和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有保守稽核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被检查单位。
(二)财务稽核工作的权限:
1、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权检查本单位及基层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标准》的情况。
2、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审查、复核本单位及基层单位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可要求更正、补充甚至退回;对本单位及基层单位会计人员取得的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拒付和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汇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稽核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3、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该部门一起办理。
4、单位财务稽核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及基层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可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 单位财务稽核工作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单位财务稽核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以国家财政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核算体系,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单位财务稽核工作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标准》、《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从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到凭证的填制、记账、账务结转,以及会计报表、账簿逐一核实,实行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单位财务稽核工作采用现场稽核与送达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稽核单位必须按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单位财务稽核工作时,被稽核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凡未经过财务稽核的原始、记账凭证,管理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