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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发〔2014〕16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资金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
2014年9月9日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资金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范我处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保证我处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处各单位应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第二条 账户的开设
(一) 各单位货币资金账户的开设,须报处财经科审批,经处长或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二) 各单位开设的账户须与本单位经济业务相关,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一个一般账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置账户(含储蓄账户),不得在个人账户上进行单位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账户管理
(一) 各单位开设的账户,须预留会计、主管财务领导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并实行印章分离管理。账户资金的收支应接受领导、会计、出纳等人员的相互监督。
(二) 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各单位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后,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报财经科备案。
第四条 资金的存、取管理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处机关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各基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特殊情况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处领导同意。
(二) 各单位现金超过核定限额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三)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支付的,结算金额大于1000元的,原则上应当以支票予以支付,并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办理。
(四) 各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五)各单位向管理处申请日常资金划拨时,须填写“请款单”,必须注明上月货币资金结存数、本月工资、本月所需运行经费、本次申请资金量,经处财经科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机关财务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必须粘贴好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并签字,不允许用订书钉、回形针、夹子等,不按规定粘贴的,不予办理。
(二)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核,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财经科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处领导签字批准。处领导签字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中财务报销审核签字规定执行。
(五)出纳支付。
处属各水管理站、电站参照以上流程办理财务报销业务。
第六条 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逐笔记载,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支付职工工资、差旅费等,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更不允许挪用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月度终了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八条 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使用,如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规定签发日期和支票的最高限额,由领票人在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签章,做好登记,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或因故造成支票作废的,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需要签发时才能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对支票、印鉴的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分别妥善保管。
第九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及时或最多10天进行票据移交,交账时应填写统一的出纳收支报单,相互签字认可。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出现下列行为,管理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并与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四)保留账外公款,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五)不按规定保留现金或使用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互相借用现金的;
(七)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八)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