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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水发〔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科学预测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管理的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绩效工资总量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我处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单位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实施额度。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在岗职工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2)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3)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水发〔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总结既有内部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详见附件一)。
2、奖励性绩效工资
(1)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主要体现责任大小、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在体现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系数(详见附件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职代会授权处班子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经考核后发放。
(3)根据川水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4)处对电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电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综合目标考核结果,在本电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电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处备案后执行。
(二)离岗待退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川水发〔2011〕25号文件中关于“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及“离岗待退人员的绩效工资应高于本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规定,结合本处实际,离岗待退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详见附件二)。
六、纪律要求
1、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如购物卡等),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2、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要兼顾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4、坚持稳定的原则,及时研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绩效工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七、由于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不确定因素多,情况复杂,在试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完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一: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