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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江函〔2014〕198号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单位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实行单位内部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处属各单位制订的本部门次年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人事劳动教育科,经处党委会议或处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培训费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处长审批。
第三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90 60 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得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六条 处属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根据因地制宜、节约高效的原则选择培训地点。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九条 处属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各科室站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人事劳动教育科,人事劳动教育科根据情况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应严格控制并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培训费用较大(参加培训的各项费用之和为2000元及2000以上)的,应经主要处领导同意。报销培训费前,应将培训情况到人事劳动教育科备案。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教育科、监察审计科、财经科等有关部门对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